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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治税的历史与现实初探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6-11浏览:2964下载197次收藏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我国依法治税的思想和思路,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形成的,而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确立的。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广大税务干部十几年的不懈努力,依法治税已经成为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已连续七年实现增收千亿元,为国家提供了财力保障。税收的增长与良好的税收环境是分不开的,而税收环境的改善与依法治税是密不可分的。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税收工作十分重视,逐步开始实施依法治税的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有缴纳赋税的义务。194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明确地解决了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加强城市税收工作等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税收工作的领导,修正税制、修订税种、改造税政措施,积极地开展反偷逃税的斗争。在“大跃进”中税收执法工作受到严重削弱和破坏。但是,由于1960年党的八届九中全会通过和决定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税收机构、征收力量很快得到了恢复和充实。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税收法制被搞乱了,税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给国家财政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1976年10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依法治税工作得到了全面的恢复。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宪法》第56条重新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为了完善税收法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政法令,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这些税法的颁布,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增强了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    
    1988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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