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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和谐之理论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6-10浏览:2150下载215次收藏
    摘要:行政调解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于行政调解在三个维度上实现了和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遵守法律本身实现的和谐和监督法律实施实现的和谐;行政调解制度的存在保证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内在的和谐。
    关键词:调解;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科学命题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首次完整提出来的,包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大特征。因此,和谐社会就是各种关系和睦协调的社会,就是互利互惠、己他两利的社会。
实际上,“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以“仁”为本、立“德”为先及“天人和谐”、“人际和谐”、“情理和谐”等思想就全方位地体现着和谐精神。在“以和为贵”与“以和为先”的和谐意识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文化背景下,我国的行政调解早在周朝时就已产生,唐代初具规模并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时至今日,它已经被西方人作为东方经验之一加以推崇。
究其原因,行政调解、和谐社会内在的契合性是极其重要的一点。我们知道,行政调解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笔者认为,行政调解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于行政调解在三个维度上实现了和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遵守法律本身实现的和谐和监督法律实施实现的和谐;行政调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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