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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无论从条文内容、处罚程序、立法的指导思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从整体来看,这部法律的内容基本符合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是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治安执法的实践,就《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在理解和适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关于治安调解的适用
(一)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此条规定中的“等”应作等内理解还是等外理解,本条没有明确,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治安调解的范围作出了等外规定。其具体规定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列举的范围有:“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可见,对治安调解范围的确定,对于我们今后执法有了方向。调解是我国比较有特色的一种司法制度,与我国重礼教的传统观念十分符合,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调解制度也越来越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有的外国学者将调解制度比作东方司法制度“王冠上的明珠”,王冠已经很珍贵了,其上面的明珠当然更加珍贵,可见国外对我国调解制度的认可程度。因此,在今后的执法中,我们要充分重视和利用调解手段,不仅能够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还能更好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治安调解的具体规定
1、伤害案件的调解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2、不得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3、伤害案件调解的期限: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4、治安调解案件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调解案件的期限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只对伤害案件的调解规定了期限,我认为调解案件中伤害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其他案件的调解期限不
一、关于治安调解的适用
(一)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此条规定中的“等”应作等内理解还是等外理解,本条没有明确,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治安调解的范围作出了等外规定。其具体规定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列举的范围有:“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可见,对治安调解范围的确定,对于我们今后执法有了方向。调解是我国比较有特色的一种司法制度,与我国重礼教的传统观念十分符合,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调解制度也越来越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有的外国学者将调解制度比作东方司法制度“王冠上的明珠”,王冠已经很珍贵了,其上面的明珠当然更加珍贵,可见国外对我国调解制度的认可程度。因此,在今后的执法中,我们要充分重视和利用调解手段,不仅能够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还能更好地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治安调解的具体规定
1、伤害案件的调解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2、不得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3、伤害案件调解的期限: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4、治安调解案件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调解案件的期限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只对伤害案件的调解规定了期限,我认为调解案件中伤害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其他案件的调解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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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06-10 11:09: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8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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