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置
高管调研: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置难点及解决方法探索
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核心。高速公路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龙头,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拉动作用,由于近年来机动车增长和现有道路资源的矛盾依然突出,使得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时显得十分脆弱,一起责任明显,损失较轻的交通事故,往往使得一个行车道处于封闭状态,甚至导致局部路段被迫关闭。近几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推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工作中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笔者着重通过浅析当前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保障机制创新的构想。
一、当前影响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现行法规对“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设置的前置条件规定过于复杂,不利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这一规定,现场执勤民警记录好后至少需要十几分钟。据笔者在高速公路地面实地观察,行驶在高速公路的车辆因事故停留最少10分钟,最少有近百辆机动车的行驶受到影响。另外,由于值勤民警缺乏实时信息查询手段,无法对车辆是否盗抢、有效;外省省驾驶证、保险凭证真伪、是否冒用进行甄别查证,致使使用假牌证的驾驶员逃避责任,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因得不到民事赔偿而迁怒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于尴尬的“不作为”境地。
(二)部分事故当事人诚信度不高,造成自行撤离现场心理障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由于部分事故当事人诚信度不高,撤离现场后对已达成的协议百般抵赖,或中断通讯,以达到不赔偿的目的,致使赔偿权益人得不到赔偿而对自行撤离现场产生心理障碍,导致以后不愿自行撤离现场。
(三)现行法规对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表述不清,当事人遇到有混合过错行为时,无法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继而代之于在现场互相指责,为区分责任争论不休。
(四)缺乏配套保障措施。国外发达国家实行“互碰免责”,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相互交换标明有关信息的确认书后,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即由保险公司理赔,无需交通警察处理,而目前我省的很多保险公司以有“道德风险”为由,对自撤理赔不予采信,迫使当事人不愿自撤。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应撤而未撤的当事人予以处罚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快速处理事故现场。
(五)部分民警业务不精,现场快处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导向顾此失彼。一是由于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不清,以至现场确定事故责任当断不断;二是部分民警为避免当事人投诉或减少事后矛盾,任凭当事各方在现场争吵;三是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简单地理解为将事故处理结案,因而工作重心往往向现场定责倾斜,客观上滞留了事故现场。
二、创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保障机制的设想
根据哲学观点,一般来说,受社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置
点击下载
上一篇:行政调解和谐之理论下一篇:小议雾天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本文2007-06-10 11:14: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8125.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 2025 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卷一.pdf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