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多样性就业形式与社会保障分析(上)
第一部分 妇女多样性就业形式与妇女发展
妇女多样性就业形式,是国家面对国内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形势,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正式提出的,即“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虽已是国家的发展计划,但它对妇女发展的影响却须认真研究,因此,本课题将首先研究我国就业制度演变中的妇女就业状况,分析妇女就业的现状,客观分析多样性就业对妇女发展带来的影响。
一、 研究本课题的前提性态度
第一、为了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本课题研究的对象是城镇妇女的就业状况,不包括农村妇女的就业形式。
第二、研究妇女就业形式要有性别意识。就业不仅是女性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妇女实现其它法定社会权利及社会价值的基础,是实现男女平等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换言之,就业,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获得平等机会、资源和权利的首要途径,也是妇女自身发展的基本条件。
目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经济困扰,更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最大难题。就业问题对妇女发展带来的影响是深刻的。随着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必然会对妇女利益作出调整,妇女为改革作出一定的牺牲也是无可厚议的,但是如果妇女是改革代价的主要承担者,那么我们必须要认真审视有关的制度与法律。将性别观念纳入决策主流,建立具有性别意识的就业制度。事实上,在就业、失业、再就业中如何处理就业权利在不同性别间的实际利益分配和再分配,以及处理就业中性别问题上公平与效益的矛盾,不仅是就业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也是研究有关女性就业制度、提出相关对策的目的所在。研究妇女就业形式要有性别意识,但不能是强硬的女权主义态度。
第三、必须客观地对待妇女在现实就业中的地位。
二、我国就业制度的演变及其对妇女发展的影响
妇女就业是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实现自身价值,提高社会地位的根本途径,也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程度的主要指标。劳动就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变革,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就业制度也随之变革,经历传统与转型的两个不同阶段。不同的就业制度对妇女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传统就业制度下妇女就业形式的主要特征
我国传统的劳动就业制度起源于 50年代中期 ,形成于 6 0年代中后期
,一直沿用至70年代末,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经过多年演变,形成了以国家“统包统配”为特色,以人力资源指令性计划安置为核心,以行政措施为手段,由劳动人事制度、就业制度、用工制度组成的三位一体的计划安置型就业制度①,也即形成政府包揽就业,实行了统包统配下的计划配置模式。其主要特征是:(1)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制度
,使城市和农村的就业保持高度的隔离性,限制农民进城就业。(2)以指令性计划为基石,国家制定统一的指令性计划对劳动力进行调节,以行政手段配置人力资源,企事业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就业者没有择业自由权,强调服从分配。(3)用工制度以国家固定工为主体,政府控制企业人员、工资,住房、医疗、福利待遇、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由国家包了下来,统包统配。企业用工固定,既不能辞退职工,又不能让职工自由流动。①(4)由于实现“充分就业,消灭失业”的高就业政策,安排超过所需数量的劳动力就业,就只能采取经济学上被称为“工作分摊”和“收入分摊”的办法,即“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
,进而“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通过降低就业者平均收入的办法减少失业人口,即实行“高就业、低工资”政策②(5)国有和集体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用工劳动制度有所不同,劳动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区分,实行不同的工资、住房、医疗、福利、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6)实行干部、职工分别管理的二元劳动人事制度,使其身份有严格区别。
这种就业制度,对于集中必要的人力进行国家重点建设,对于有计划地保障人力资源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但传统计划安置型就业制度的缺陷与弊端也十分明显,突出地表现在:一是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经济的低增长;二是掩盖了隐蔽性失业问题;三是这种就业模式使政府背上了安置就业的沉重包袱,也养成了劳动者对国家的依赖心理。
传统计划安置型就业制度下,政府对妇女就业实行较为强烈的国家干预政策,以法律、行政手段吸引和组织妇女就业,妇女就业特点十分突出:依赖政府安排;就业率高、就业质量低;就业结构不合理;岗位凝固不变,一业定终身。最为突出的是,妇女就业结构不合理。妇女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占妇女从业总数的78.68%)和第二产业(占妇女从业总数13.1%),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妇女仅为妇女从业总数的8.32%。在妇女在业者中,从事脑力劳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只占5.5%③。
与这种就业制度相联系,妇女就业形式显得比较简单,绝大部分为正规全日制就业形式,固定工,少数为临时就业。
(二)传统就业制度对妇女发展的影响
由于传统计划安置型就业制度,在其就业政策的价值取向上,有较强的政治目的性,国家把妇女就业看作是追求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价值信念的体现,也就是将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参加社会劳动看作历史的进步,并努力将这种论点体现在具体的政策决策上。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当完备的女性就业保护政策,对妇女的就业权利和就业保护进行了规定。而这种保障以制度方式进行,它对妇女地位的提升与发展具有很强的刚性,对妇女发展保障影响是具有强烈的制度性。
由于传统计划安置型就业制度所固有的优势和劣势对妇女的发展产生了较为强烈正负两面的影响,即保障与制约。保障影响具体表现在:
第一:广大妇女大规模地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劳动,完成了从封建家庭妇女到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角色转换。1949年-1957年的8年间,女职工数从60万人增加到328.6万人,1957年后年增加率为12.7%,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由7.5%逐步上升到13.4%;④1978年我国城镇妇女就业已达到312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2.9%。⑤作为社会就业者、工人阶级一分子,妇女的社会地位在妇女就业中得到了较快、较高的提升。
第二,就业权利的获得和实现妇女来价值观的变化也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就业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绝大多数妇女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丈夫的被动局面,而且极大地拓展了城市妇女地生存空间,丰富了女性地社会生活,对于女性精神世界地发展产生了很大地推动作用。女性在创造物质财富地同时,创造了丰富多彩地精神财富,为社会地进步与发展作出了重大地贡献,创造了让世界瞩目地女性解放成就。
第三,单位制的就业方式,给妇女的发展提供稳定而有力的保障。单位制是中国城市社会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单位制具有资源配置、社会整合、政治动员、意识形态控制等多方面功能。①单位制度所确立的社会控制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使得国家能有效地运用单位制的运作机制,实行国家干预,以行政的力量克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水平地限制,超越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规律,在中国女性主体意识还未充分觉醒的基础上,直接撕裂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的束搏,将男女平等这一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落实于现实社会的制度安排中,妇女解放地水平处于一个超越现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水平上。这样的妇女解放运动构成了有中国特色地妇女解放道路,也为日后改革后妇女地位的落差、发展受制约埋下了伏笔。
传统安置型就业制度,在给妇女带来高就业率、稳定感和保障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妇女的自由选择和个性发展。传统就业制度对妇女的发展产生了内在的制度性制约。
第一,妇女就业作为正常的社会现象被全社会确认后,过渡保障和保护在把妇女从家庭束搏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强化了城市女性对国家单位的依赖性,从原来家庭依赖转换为对国家依赖。妇女始终处在被动状态,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较多地掺入了外在的因素,造成了妇女解放运动的水平整体不高,妇女进入决策主流很少。
第二,由于计划就业体制下劳动权利的不可选择性。对妇女经济参与水平的提高形成了阻碍,妇女就业大多数集中在低劳动生产力水平的第一第二产业中,造成不合理的就业结构,这就成为日后改革时妇女大量下岗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不适当地理解男女平等的理念,“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在劳动配置中忽视合理的性别差异,女性从事了一些违背生理特点的重体力和有害有毒的工种,损害了妇女发展的道路,也给合理理解妇女解放运动造成了误解。
第四,不能流动的单位就业模式,使得妇女既不能跨所有制流动,也不能跨身份流动,这样的就业形式强化了就业初始对社会关系、家庭出生等先赋条件的依赖,同时也使妇女就业长期封闭在一个单位之中,造成了狭隘的生存空间和封闭化的精神世界,妇女的进取精神淡化,很容易将自己的精力化费工作性的人际关系之中,耗费在家庭琐事中,妇女的素质不能在工作中得到有效得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边缘化更加严重。
(三)就业制度转型中的妇女就业困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确立,妇女就业模式随着整个就业制度的转型发生了同步的变化,由原来的计划分配、政策调控、行政约束转化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国家促进就业”的新就业制度,自谋职业、竞争就业成为新时期妇女就业的主要模式。客观地说,新型就业制度促进了妇女就业的发展,妇女是新就业制度的重要受惠者:(1)女性就业人员比例增大。据调查推算,1996年我国的全部就业人员中,女性占到46.6%,比1990年的44.8%上升了1.8个百分点。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女性占45.5%,在乡村就业人员中,女性占
47.1
%。女性就业人员比重增加,表明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进一步的提高。(2)女性就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与男性就业人员在文化素质方面的差异逐渐缩小。据统计,在女性就业人员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
37.6%,初中占31.9%,高中及大专以上的分别占9.7%、2.2
%。1996年在业人员平均学龄为7.57年,其中男性8 .0 6年,女性 7 .0 1年
,男性比女性高1.05年。但与1990年相比,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学龄提高了0
.47年,而女性提高0.51年,男性仅提高0.36年,女性提高速度快于男性。这也说明妇女受教育情况正在改善。(3)女性就业人员平均年龄增大。1996年女性就业人员中,16—
29岁的青年组占 37 .4%,30— 44岁的占40 % ,45岁以上的占22 .6%
,与1990年相比,青年组减少了10 .2个百分点,其他组分别增加了4 .5个和 5
.7个百分点。青年妇女就业比例下降较大,一方面是从七十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到九十年代青年人相对略有减少;另一方面是青年妇女中在校学习的较多,这也为将来更好地参加与社会经济活动打下良好基础。(4)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中女性均占一定比重。其中在乡村就业人员中占
49 .1 % ,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占43 .5% ,在私营个体雇员中占42 % ,在私营个体雇主中占35 .2
% ,在乡镇企业就业人员中占41 .4%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不仅涌现出一批女部长、女市长、女厂长、女总工程师等政治家、企业家和科学家,在拥有亿万资产的业主中也不乏女性。这都表明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中,女性也有其自身的优势,她们奋勇拼搏自强不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了自己应有的地位。①
但是由于整个国家就业形势地严峻性,原有就业制度形成的各种弊端的积重性,以及性别歧视观念的存在,妇女就业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现阶段,妇女就业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其主要问题是:
1、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竞争能力不强的妇女被“挤压失业”。妇女是大批下岗者的主体。全国总工会1998年对11个省市10个行业的660个企业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这些企业共有编余职工27100人,其中女性占64%。②据劳动部的资料显示,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998年为1219万人,1999年为1254万人,2000年为1200万人。其中女性所占比例偏高,其幅度为43-47%,比国有企业女工比例多出8-10个百分点。③
2、在提出解决就业压力的对策时,降低妇女就业参与率往往成为一些人的答案,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我国经济发展与新增加劳动力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解决就业压力,成为政府社会普遍关注的难题。在寻求各种对策时,总会有一些人把解压的视线盯在妇女身上,总以为让妇女少就业就会缓解就业压力。有的学者认为妇女的社会劳动参与率过于偏高。现在世界各国妇女劳动参与率总体情况是发达国家水平高,而发展中国家相对较低,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中国妇女劳动参与率达45%,超过世界平均的40%,发达国家的44%,发展中国家的39%,是印度的1.5倍。④因此,专家开出诊治就业难的处方是“让女人回家”。于是2001年的“两会”期间“让女人回家”的老调又重提。这个话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学术界已出现四次争论。2001年参与讨论的人们是历次来范围最广,层次最高,这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即“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制定就业政策所面对的基本国情。因此,本话题讨论的关键是在就业压力下采取什么样的公共政策,讨论的核心是社会性别分工问题。“让妇女回家”是指生育期妇女回家,专门抚育子女,从事家务劳动,腾出部分岗位给男子就业,实现“阶段性就业”政策,其实质是以生育为理由用制度性办法剥夺妇女就业的权利。
3、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突出。公平竞争,其基本含义是机会均等。在劳动力市场上,就是要求劳动者有选择职业、岗位的权力,企业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力。就妇女就业而言,就是要使妇女能自由地选择就业或不就业、如何就业以及平等地被挑选。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首先是用工中的性别歧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录用女性的各环节中,除依法不适合女性工种或岗位外,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而导致女性平等择业机会的丧失及其它损害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承担女性生育方面的社会责任,在招工、招干时用人单位用明里暗里的手段拒绝接受女性,不仅拒绝接受一般的女工,就连女大学生、研究生也常常因为性别的缘故被许多单位拒之门外;其次是单位录用后的性别歧视,用工后的性别歧视
,是指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工人仅仅因为他们所属的性别群体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一般表现为:一是工资歧视。即支付给女雇员的工资低于条件、工作相同的男雇员。我国女职工平均收入低于男性职工收入。劳动报酬是社会分配的主要方式
,是衡量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据 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资料显示 ,女性收入是男性的 77.
5%。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资料显示: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化趋势,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年收入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7.4个百分点。①二是职业歧视。即故意把与男雇员条件相同的女雇员安排到工资较低、责任水平较低的工作岗位上,女性进入高级管理层更难。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今天,职业歧视已日益突出。
 
妇女多样性就业形式与社会保障分析(上)
本文2007-02-18 00:00: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0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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