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浅谈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各级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提出原则性意见。在《改革纲要》中说:“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法库县法院以此为契机,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辖区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通过竞聘和考试等方法新选出20名法官助理近日走上了岗位。同时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积极探索法院人员管理的新机制。
笔者有幸成为一名法官助理,现就法官助理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对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解
(1)法官助理的历史渊源:中国历史上的法官助理最早出现于明朝中期,称之为幕僚,当时有“无官无僚不成衙”一说。幕僚其主要重要任务是处理讼案,州县官主持庭审时很少浏览案件的全部材料,全靠幕僚准备的案情摘要以获得庭审中必需的信息。此外,在开庭前州县官要咨询幕僚的意见,但幕僚在开庭时不允许出庭。在许多方面,我国古代的幕僚制度与美国现代的法务助理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如美国现代首位法官助理是由当时最高法院大法大 秘书网哈瑞斯·格雷于1882年所雇佣,法官助理主要工作包括:审查各方递交的材料,为法官归纳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及提出判决建议。一些法官要求他们的起草裁决书的初稿等。
(2)法官助理的概念。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提出,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在《改革纲要》第三十三条说:“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由此可见,法官助理进入审判实践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所以对法官助理的准确定义就显得由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区别法官助理与助理法官。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就是从事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但不具有审判权的人员。前者是助手,后者是法官;前者没有审判权,后者可以裁判案件;前者为法官服务,后者为公正服务。
(3)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首先造就高素质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就必须给法官配备足够的辅助人员,以便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审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浅谈
本文2007-01-12 22:26: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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