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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1-12浏览:2459下载270次收藏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就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将各自拥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出了规定。作业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证据,明确争点
  庭前证据交换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和熟悉案情,明确和固定争议焦点,以便在法庭审理中进行充分的辩论;对审判人员来说,通过证据交换这一寂理前的准备程序明确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便于其迅速、快捷地抓住需要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准确地把握案情。
  2、防止证据突袭,保障诉讼双方公平论战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证据为当事人所掌握,许多当事人为了在庭审中打败对方,就在庭前保留菜些极为关键的证据,以达到“出其不意”的目的,求得胜诉。于是法官不得不多次开庭,给对方找寻辩驳此证据的时间和机会。而庭前证据交换可以使诉讼双方在庭前就充分了解对方的“武器”,从而在庭审质证时有的放矢,能够帮助法官迅速、准确地把握案情,更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

  3、提高庭审效率节省诉论讼本

  庭前证据交换使得当事人举证责任得到加强,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节省了国家诉讼成本的投入。由于在庭审前案件的争议焦点已列明,无争议的证据已获得当事人一致认可,同时,庭前证据交换使得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对诉讼争议焦点和待证事实已了解地非常清楚,因此庭审可以有目的地展开,强化了庭审功能,减少开庭次数,节省了诉讼时间和精力,降低了诉讼成本。

  4、促进案件和解

  庭审前交换证据可以在相对和平的氛围和色彩中进行,当事人可以缓和其庭审中的对抗性,与此相应,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更容易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在我国目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利用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促使大量案件在庭外解决,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在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时出了不少问题。有的情况是法官积极主张证据交换,当事人的情绪却不高;有的情况是证据勉强固定了,但因为经过了几次证据交换,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有的情况是虽然效率提上去了,却损害了公正;有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后,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进行暗中收买、恐吓、打击报复等。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不宜推行庭前证据交换。但是,笔者认为现代各国诉讼模式正朝着“充分庭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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