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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11-24浏览:2569下载280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条  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此篇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大*秘*书*网-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

第四条  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  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  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  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  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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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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