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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

栏目:毕业论文发布:2022-11-02浏览:2419下载247次收藏

唐建兵

(淮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 依靠法治。 ”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百年奋斗历程,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局部执政时期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摆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位置,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实践斗争与理论探索。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 并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谋篇布局、 顶层设计,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等40 余部重要文件,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国生态环境工作取得突出进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稳中向好,“天蓝、水净、地绿、山青”从梦想逐渐变成现实。在昂首迈步新征程的历史节点,梳理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对于建设美丽中国、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成就

建党百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制定实施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生态文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密集出台, 在源头保护制度、 损害赔偿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生态文明“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稳步提升。

(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地位持续巩固,用制度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制度是带有根本性的,管长远的。重视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毛泽东在早期革命运动时期撰写的 《寻乌调查》《兴国调查》《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 等一系列农村调查研究的经典文献中,就对有关山林分配与保护制度、林产品价格及流通问题、江河治理与水土保持工作、资源综合利用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考察。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虽然我国资源紧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还不那么突出, 但毛泽东已经注意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第二次结合”的历史使命,把相关制度建设提上日程。 1973 年8 月,第一届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了环境保护32 字工作方针,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并于会后不久颁布综合性环境资源标准即《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首开新中国环境保护立法之先河。在实践中, 则积极开展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评价和以消烟除尘为中心的环境治理。 这些积极有益探索, 对我们党领导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奠基性作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 “环境污染是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确定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指导方针,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也作过许多重要阐述,作出重大部署安排。强调以制度刚性保护生态环境的极端重要性, 明确提出依靠法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环保责任制,促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体落实。

生态文明制度的核心在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注重运用制度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论述, 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建设美丽中国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核心等许多新概念、 新论断、 新提法,可谓亮点纷呈、意涵深远。 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同时就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和系统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构建系统完备、 科学规范、 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明确要求,并对生态文明制度“从坚持和巩固、 完善和发展两个类别进行了归纳梳理, 这本身就是对多年来制度及其执行效能的客观评价”,进一步深化了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规律性的认识。 这一时期生态文明领域形成的集成性制度成果,成为新时代打造美丽中国这块亮丽名片的 “制度屏障”。

(二) 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基础

“法者, 天下之程式也, 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仅无助于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而且难以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秉持初心、牢记使命,不断深化对人与自然基本规律的认识,注重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从发展历程来看,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蹄疾步稳。 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存在环境污染的。 1972 年6 月,派出代表团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对我国而言是一个划时代的警醒,引起了人们生态环境观念的改变。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颁布实施,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第一个里程碑。伴之《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 年 9 月的颁布实施,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专项立法渐而起步。 随即相继制定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同时,民事立法、 刑事立法和诉讼立法也都开始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民法通则》《刑法》以及“三大诉讼法”所涉及的条款对此均作出了更为精细化、 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 借鉴民法典立法成功做法和国际相关立法先进经验, 广泛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法典化研究论证, 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向纵深发展,修订或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 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包括法律14件、行政法规30 件、部门规章88 件以及强制性环境标准203 项, 初步实现了环境要素监管主要领域和关键问题全覆盖。 这一时期的环境法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体现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理念。 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体现出来, 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废、改、立、释工作。二是法律条文重复和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多重会商决策机制,推行环境要素立法与部门协同立法相结合、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衔接,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三是注重环境领域法律体系整合,填补生态环境立法空白领域。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立法取得较大进展。 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质量的持续有效提升, 使生态文明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早在新中国成立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为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共同纲领》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已略有涉及,此外也有其他条款蕴含着环保元素。相关规定虽然较为零散、肤浅,但开国领袖们运用根本法保护资源环境的远见卓识却是依稀可见。“五四宪法”关于保护环境与资源已有明确条款。 “七八宪法” 首次把自然生态保护清晰地写入国家根本法当中,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从而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八二宪法”基本上沿袭了“七八宪法”的这一提法,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论述略有拓展并作出专门规定, 且采用了生态环境这一新表述, 这对我国环境保护理念的跃升更是具有特殊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命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全面战略部署,独立成篇、集中论述,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 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现实路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并作出阐述,赋予了生态文明党内法规的严肃约束力,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对人类未来的使命担当和神圣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文明的理论阐述和原则界定, 为我国制定出台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了重要遵循。 2018 年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被历史性地写入宪法, 这是我们党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生动体现。 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直接阐述和系统性原则规定, 奠定了国家根本法基础,使其具有了更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更强的法律效力。政府各层级、各部门必须坚持宪法思维,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宣传、解读宪法相关条文,自觉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工作的突出地位,扛牢抓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四)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制度执行自觉性、坚定性显著提高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内篇·齐物论》)。 我国古代天人合一、万物共生思想蕴含着天人调谐、 万物和谐的生态伦理智慧。 然而,人性的自私和贪婪,人类欲望的无限膨胀,对物质财富毫无节制的追求,敬畏自然之心、感恩自然之情逐渐丧失。 尤其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来,向自然进军的狂热、“实利主义”的驱使,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生态问题,生态警钟频频敲响,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鉴往而知来,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必然要有新型现代文明形态与之相适应,自觉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互利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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