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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22-02-06浏览:2453下载183次收藏

论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

【摘要】 “入户目的非法性”是入户抢劫认定过程中必备的构成要件,对于该构成要件的内容,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违法行为目的说,抢劫等犯罪目的说,抢劫目的说这三种主流观点,但是,只有将“入户目的非法性”限制在“以实施抢劫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为目的”的范围内才能符合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以此为基础对于该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适用,实体上,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程序上,对该构成要件的证明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入户抢劫 入户目的 非法性

 

一、导言:从金峰抢劫、强奸一案谈起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金峰头戴黑色帽子、口罩,手戴白色手套,携带玩具手枪一把,透明胶带一卷,来到被害人汤某某(女,23岁)家门口敲门,汤某某开门后,被告人金峰将汤某某推进屋,并用玩具手枪抵住汤某某身体,汤某某见状大喊救命,被告人金峰用手捂住汤某某的嘴,并将汤某某按倒在客厅上,对汤某某进行殴打,致汤某某双侧颚骨关节脱位,在打斗过程中,汤某某将被告人金峰左手拇指咬破,所戴手套也被咬破;被告人金峰在汤某某家进门的台子上拿一把剪刀对着汤某某,威胁汤某某不许喊叫,并用携带的透明胶带将汤某某的嘴封住,双手绑住,将汤某某拖到卧室房间,并在房间衣柜内找了一块布蒙住汤某某的眼睛后,用胶带缠住,又把卧室床上的一件睡衣上的袋子抽出将汤某某双脚绑住,抱到卧室床上,将汤某某上身衣服向上扒到胸口,下身衣服向下扒到膝盖,用自己的手机给汤某某拍照,拍照后,被告人金峰在卧室床上将汤某某强奸。强奸后,被告人金峰在汤某某家客厅大桌上的一个黑色拎包内翻到汤某某的两张银行卡,五百元现金和汤某某的身份证,之后威逼汤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汤某某说了出来,被告人金峰就去巢湖市夏阁镇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因密码不对,未取到现金。[]

【案情分析】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金峰的行为性质是否为“入户抢劫”,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控方认为,被告人金峰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理由:被告人金峰在进入汤某某的住宅之前,为实施抢劫行为已经准备了“黑色帽子、口罩,手戴白色手套,携带玩具手枪一把,透明胶带一卷”,足以说明其进入汤某某的户内之前就有抢劫被害人汤某某财物的故意,故对被告人金峰可以以 “入户抢劫”论处。

辩方认为,被告人金峰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理由:“户内抢劫”不代表就是“入户抢劫”,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户抢劫”指的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在本案中,在案证据没有办法证明被告人金峰进入被害人汤某某家之前就有抢劫的故意,故被告人金峰不构成“入户抢劫”。

本案历经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二审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人金峰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汤某某及其亲属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诉,并且指令由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最后,再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峰构成“入户抢劫”,理由:第一,原审被告人是为了报复被害人丈夫司某某,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属非法入户;第二,原审被告人有报复司某某的主观故意,且又趁司某某不在家里而强行进入被害人的家中,其侵害对象应是司某某的亲属,侵害人身和财产的故意是确定的,有预谋的,故其抢劫犯罪预谋明显;第三,从原审被告人入户后的行为看,其不仅强奸了汤某某,还抢劫了被害人家的现金和银行卡,并威胁汤某某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因此,原审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具有明显侵犯财产的犯罪目的,并且实施了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控辩审三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金峰进入被害人汤某某的户内之前是否具有“非法性目的”,那么,这种“入户非法性目的”是否应当存在?内容是什么?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上述问题成为了本文需要研究的重点对象。

二、“入户目的非法性”的存废之争

对于“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存废,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入户目的非法性”的存在是有必要的,理由在于,对于“入户抢劫”而言,其法定刑动辄十年以上,若不通过“入户目的非法性”加以限制,会导致该法定刑加重情节适用过于扩张,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也有一部分学者坚持否定说,例如,黎宏认为,“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求应当取消,理由在于,(1)偏离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只能以其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为限”的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基本立场;(2)将“入户抢劫”当作目的犯对待,会导致“入户抢劫”认定上的主观化;(3)难以对发生在户即住所中的抢劫行为进行全面评价;(4)将掩饰真实意图,形式合法入户的行为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

又例如,刘明祥教授认为,“入户抢劫”本质上属于先非法侵入住宅后实施抢劫行为,那么出于任何非法目的侵入住宅后,在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过程中或者之后,再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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