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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22-02-06浏览:2989下载226次收藏

疫情期间政府招商引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模式为视角

【摘要】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拉动当地经济的有力举措,也是当前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济发展面临着瓶颈,如何合法有效进行招商,提高招商效率,政府又应如何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于政府来说是一个重大考验。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国家实行特殊政策的区域,通过研究其制定的招商政策以及在应对疫情期间所采取的措施,运用法律分析方法进行剖析,笔者认为对于我们律师在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方面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招商引资     营商环境     法律服务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5日,全国30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突如其来的疫情考验着各地政府以及各行业的应变能力。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实行经济特区某些较为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的区域,如何在特殊时期发挥政策优势进行招商引资,同时通过法律手段规避相应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般招商模式

笔者作为开发区法律顾问,在平常的法律审查及其他非诉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开发区的招商模式需要区分为中小项目和大项目,因涉及很多外来投资,基本上均以项目公司的形式在当地兴办企业,作为政府来说,一方面考虑的无非是政策要落地,另一方面,如何规避投资风险,对于中小项目来说,通过《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对其进行约束,一般而言,《投资协议》明确项目的内容及权利义务关系,《补充协议》明确给予的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设备购置补贴等,在疫情期间,考虑到税收问题,还给予了相应的减免;而对于相对较大的项目来说,因洽谈时间较长,通常会以《框架协议》的方式明确落地方向,最终落实到具体的投资及补充协议中去。

二、疫情期间开发区招商引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一)招投标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因这次疫情系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面对这次疫情防控,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作出以下几种处理方式:涉及疫情防控采购的入场交易项目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办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开评标的方式进行,放开专家选择权限,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扩大网上商城品目和产品数量,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尽可能以直购的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坚持网上办理,如市场主体在线注册、评标专家在线抽取、网上开评标、投标保证金网上查询等。可以说,应对紧急情况,开发区高效地出台了应对措施。

但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以下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是疫情防控物资紧急采购的法律问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可知,面对疫情的不可抗力,对疫情的防控物资采购可不经财政部门审批直接进行采购,且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对抢险救灾的工程可不予以招标。其次是非防控物资的政府采购放开评审专家选择权限的法律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由此可知,尽管是在疫情期间,对非防控物资的采购不应适用防控物资的紧急采购相关规定,应遵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且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三是受疫情影响因紧急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律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因此,疫情期间及疫情后一定时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如因遇疫情延误采购工作推进的,采购人可以考虑采用变更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但要经市级以上财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最后是疫情导致签订合同延期及可能违约的法律问题,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即可不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承担赔偿等责任。”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即全国性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不受《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签订合同时间 30 日的约束,可与采购人(招标人)协商延期签订合同事宜。若因为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可放弃中标,且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要注意,不能按时签订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与不可抗力的关联性;且如投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招标人),双方尽可能的采取止损措施,否则双方都可能会承担应注意而未注意所导致的损失。

(二)疫情期间,作为企业能否要求政府免租的问题

实际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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