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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的体系性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21-12-31浏览:2886下载263次收藏

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的体系性思考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公布与实施,代表着我国刑法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进行了必要回应和法律体系协调,在充分体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关切的基础上完成了新一轮较大规模更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次立法者将严重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体现了我国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并为从源头上解决兴奋剂问题提供了必要基础条件和有力法律武器。

 现实意义

犯罪是文明社会中的野蛮现象,法国学者涂尔干在对犯罪的实质定义中指出,犯罪不是简单的仅仅是伤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不仅仅是为了理性的社会防卫而予以禁止的行为,而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集体意识的行为。近些年来,尽管我国反兴奋剂的工作持续进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滥用兴奋剂的行为长期没有在刑法中予以规制,从而导致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不完整,反兴奋剂工作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和制约,竞技体育领域无视运动员身心健康滥用兴奋剂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兴奋剂丑闻出现在国际、国内大型赛事中的一些较有影响力的运动员身上。一些体育从业者即使受到行业处罚,依然我行我素,无视禁赛规定,继续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这些妨害兴奋剂管理秩序的行为甚至超越了竞技体育范畴,逐渐侵蚀到了体育教学考试工作中,如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利,竟然向中学生推销含有兴奋剂的“体测神药”。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不仅危害了运动员和学生的身体健康,严重违背了体育竞技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国家对外形象。


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方针。我国严禁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以往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反兴奋剂条例》对滥用兴奋剂行为予以调整和规范,但是由于违法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体育比赛特别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中滥用兴奋剂的现象十分突出。虽然2018年修订的《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均规定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滥用兴奋剂行为行刑衔接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刑法却长期没有相应的罪名进行衔接与规制。从国际上来看,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已有不少先例可供参考。意大利议会在2000年即批准了《关于反兴奋剂的第376号法令》,“使用兴奋剂”行为被正式纳入到了该国的刑法规制范畴。

 

法国也规定对未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人可以判处监禁和罚款的刑罚。此外,奥地利、波兰等国的刑法在兴奋剂管理上也都有明确规定和量刑标准。为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规定为犯罪,强化兴奋剂源头犯罪打击,加强了对体育辅助人员的威慑,提高了滥用兴奋剂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提高和完善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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