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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行政化倾向亟需重视(人大社会建设委)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21-12-28浏览:2858下载276次收藏

城市社区行政化倾向亟需重视(人大社会建设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三条又规定了它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的任务。但是无论如何,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不是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更没有行政管理的职责职能。

    但近年来,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不断将有关行政事务下移,交付给社区居委会承担,有的还要实行考核。这些本该由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行政事务,成为社区“理所当然”需要承担的本职工作,俨然将社区当作下属机构,甚至变成一个缩小版的政府。比如作为责任主体参与拆迁拆违、城市管理、环境整治、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据xx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调查,大多数城市社区承接的党政、群团部门业务线工作有20余条,每条线又都有细化的内容,如综治工作就包含了治安、消防、戒毒矫正、帮教、外来人口管理等相对独立的10多项内容。各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给社区下达的考核任务多达50余项,在社区建立的各类工作组织有30多个,成立的领导小组近60个。据东安县对社区工作任务明细进行粗略分类,发现社区所承担的职能工作、公益服务、购买服务、临时性工作多达45项,其中30项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如此繁重的行政事务,使得社区干部三天两头赶会场、补台账、迎检查已成为工作常态,而大大弱化了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

    由于承担的行政事务过多,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工作人员众多,统筹管理难,作用发挥难。社区主要有四类人员群体:街道(乡镇)下派人员、居委会成员、网格员和聘用人员。下派人员是街道办事处及政府部分部门下放行政事务到社区的人员,归口原单位管理;居委会成员一般是选举产生,属于自治组织人员;网格员归口县区网格办管理;聘用人员归口社区管理。这些人员的身份结构、文化素质、工资待遇都不一样,群体之间往往负向比较,互不买账,内耗较重。对于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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