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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20-11-13浏览:2693下载188次收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住建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金收缴范围

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缴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二)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维护管理。

(三)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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