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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20-11-13浏览:2844下载183次收藏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审核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三)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转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政府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审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的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早编制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日向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送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确保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完成审核。

审批服务管理局未出具审核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控制价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接收和审查项目资料,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

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下列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一)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的批复1份(复印件);

(二)经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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