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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20-11-11浏览:2055下载159次收藏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  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  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  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  人社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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