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
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城市,净化环境,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扎实推进禁止生产、销售、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工作,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市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管理的原则,引导群众采取文明环保祭祀方式,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文明办、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宗教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场、街道办、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祭祀管理和文明祭祀宣传工作,主动监督制止不文明的祭祀行为。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指导和完善红白理事会。
第五条 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为有关部门祭祀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第六条 文明办、电视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七条 县民政局负责宣传殡葬法律法规,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为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县宗教局加强对宗教组织的管理,教育宗教人士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殡葬改革政策。
第二章 祭祀和治丧活动管理
第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锡箔、冥钞、纸扎实物等其他封建迷信和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
对于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
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2020-11-11 09:34:2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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