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扩张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分配纠纷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在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决该类问题势在必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是全国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由全国农民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的?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即是由人民公社演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们大足在82年的时候土地下放到户,演变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二、农村集体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央对“三农”同题一直高度重视,致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不断优化,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许多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诸如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土地流转的分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案件均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争议引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例增多,反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本人在?等镇实地调研并结合自己工作实践,现做粗浅的分析。
(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界定不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人的界定比较混淆,真正权利者不明,是造成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的根本原因。当前很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泛化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混同,没有确定的人员构成,没有明确的组织架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也纠缠不清,这直接造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承担也不可能承担如此巨额补偿款的保管和分配的职责。很多集体资产也往往掌握在村干部等少数人手里,加之村干部也没有发挥指导分配的有力作用,作为真正的资产权益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对该笔资产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进而从资产中受益,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虚化,也导致有的地方征地补偿款和社保名额长达数年分配不下去,个别高龄人员不能领到社保款,利益受损。
(二)分配利益失冲。大部分村民还徘徊在“传统观念”与“法律规定”之间。长期以来,人们受诸如“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肥水不流外人田”“近水楼台先得月”等观念影响,对“外嫁女不迁移户口”、“入赘招郎上门”、大学生因为户籍制度改革强制农转非户口等形成利益三者的排斥心理。大部分群众都认为女子出嫁后不再是娘家的人,丧偶女性以及招的女婿原户籍等原本不是本村人,从而拒绝这些人参加分配,造成这部分人群利益失衡。
(三)资产分配无标准。农村集体利益分配方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是造成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的直接原因。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问题上,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如何分配,缺乏统一的立法支持,对农村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的做法只有理论上的支持。同时**市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待有地无户口的人员、有地已经死亡人员、新婚迁进迁出人口、大学生的分配
农村集体组织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本文2019-10-22 14:44:09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316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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