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市局综合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本局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除外);
(四)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九)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在调(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
市安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本文2017-08-19 15:21:2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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