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市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市局各科室(单位)正式在编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并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条 参与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存储,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存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市安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本文2017-08-19 15:21: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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