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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背景下的基层监管职务犯罪预防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7-05-08浏览:2278下载207次收藏
新食品安全法背景下的基层监管职务犯罪预防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印文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食品安全法用“四个最严”保障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此加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基层监管人员的问责力度。本文,笔者试就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在职能履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作分析。
一、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所涉罪名简析
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包含的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滥用公司监管职责的渎职犯罪;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渎职犯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犯罪;徇私舞弊,伪造食品检验结果及动植物检疫结果,对应当检验的食品不检验以及错误出证、延误出证的渎职犯罪;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发生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的犯罪;利用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贿受贿的犯罪。”
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基层监管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方面。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类犯罪在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中所占比重最大。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讲就是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作出的职务行为。比如,某食品厂生产含某种添加剂的食品,本应当由省级行政部门审批,结果市级部门就批准了,这属于超越法律规定权限的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因受人请托或碍于情面,履行监管职责时网开一面,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
二、导致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从检察系统给出的统计数字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现象并不是少数,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设计方面的。
1、基层少数监管人员执法素质偏低。表现为不适应新食品安全法执法监管的需要。业务素质偏低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干部的较普遍现象,这也是造成基层容易发生食品安全监管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当前,基层(县以下)普遍推行了工商、质监、食药监的三局合一,原来这三个部门分别负责监管食品的流通、生产和餐饮环节,合并后统一监管全链条食品安全。不少同志法律意识淡薄,一知半解,习惯按照自己所理解的法律法规来执法,习惯按传统的思维和方式来监管,往往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不知道管什么、怎么管、该管的没去管,没管到位,最终导致监管失职渎职,很多都是在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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