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实施细则
石景山区落实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京政办发〔2015〕56号)和《石景山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京石办发〔2015〕21号)、《石景山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石政发〔2014〕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和由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时,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失职追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与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使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追责情形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失职追责方式,包括警示通报、分级约谈、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五种方式。警示通报、分级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由区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五条 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二)每季度未通过暗访暗查开展检查或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跟踪督办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同一家单位同类重大隐患问题被群众举报2次以上(含2次)并经核查属实或被媒体曝光,未及时解决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四)未按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的;(五)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六)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七)行业(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采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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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12-29 14:09:11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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