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代理人,根据2016年9月5日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货物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强向第三方购买钢材,原告为被告王强代付钢材款,实际上是向被告王强出借资金。原告从未取得钢材的所有权。因而本案应为原告与被告王强的民间借贷纠纷。
二、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本案完全符合《规定》中列举的虚假民事诉讼的上述情形。其理由如下:本案被告王强在首次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对借贷
2016年版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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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12-03 11:43:12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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