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房屋租赁纠纷二审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我作为上诉人傅禄荣、傅宇、刘友全、李科元、刘新珍、傅徐璐和徐萍的代理人,根据2016年10月24日法庭询问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慎重对待并合理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993年3月,傅禄荣等人集资成立了开县清江食品有限公司,同年4月傅禄荣等8人分别以个人名义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及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列证书均载明用地位置为开县丰乐镇迎仙村6社,用地项目为经商办企业,用地面积为每人136平方米。
2011年10月20日,上诉人傅禄荣代表房屋所有权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上诉人同意将自己位于丰乐镇迎仙村6社的厂房,部分出租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用租赁来的厂房开办养鸡场。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被上诉人)如要对厂房进行整改或装修,须经甲方(上诉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全由乙方(被上诉人)负责,乙方(被上诉人)离开时只能搬走设备,不得损坏房屋及设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年租金23000元。每年11月1日支付下年度租金。截至上诉人起诉之日,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两个年度租金共计46000元。
因开县汉丰湖周边的畜禽规模养殖对汉丰湖的生态保护造成影响,开县政府决定对汉丰湖核心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拆除(关闭)。
2014年5月2日,被上诉人与开县丰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第三方)签订了《开县2014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拆除(关闭)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若乙方(指本案被上诉人)养殖场建设占地系租赁而建的,乙方(指本案被上诉人)应当自行负责处理好与租赁方的利益纷争,不得影响养殖场的按期拆除。”被上诉人违背与第三方的约定,故意损害租赁
2016年版房屋租赁纠纷二审代理词
本文2016-12-03 11:42:41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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