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恩学,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住重庆市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4组7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30607477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纪美,男,生于1957年11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九龙山镇四合街10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71102477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 3304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 3304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8日,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也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之妻向被上诉人支付现金30000元。后经上诉人调查,被上诉人所售房屋用地为集体土地,不能进行市场交易。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退回现金,均遭被上诉人拒绝。
原审法院违背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纪要精神,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况且,上诉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纪要》第35条: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还处于较低
2016年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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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12-03 11:43:38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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