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
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和刑事犯罪高发的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中,每种制度或者程序,都有独立的运行空间,同时又能构成功能的互补,这样能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它有诸多特点,第一,强调多元性,多元性体现于主体的多元,方式的多元,适用依据的多元,适用纠纷类型的多元。在社会发展中可以借助多种力量,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第二,强调开放性和兼容性,鼓励公众民众和普通人参与该系统中,但同时有一部分会有高度的职业化标准,保持一部分的司法准入高度。第三,强调选择性、适应性和衡平性。中国地域广博,民族文化各异,不宜完全按照法制的统一标准,设置统一的标准化的制度。应以适应性为前提,不完全强调简单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或是意识形态的单一性,而是强调最大限度取得双赢互利,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第四,反思性建构,对制度持有极高的期待。对制度的批评或者是指出一些问题时,不主张解构或者使制度推倒重来,而是通过一些技术性的调整,或者协商性的作用,来改变制度的僵化以使其发展。第五,强调规范性和灵活性,可以采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可以采用公序良俗,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二、 新形势下我国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我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特点
x、纠纷类型的多元化。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类型,这类矛盾纠纷占总数的xx%以上。而现在的矛盾纠纷往往是因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工资福利、劳务纠纷、劳动争议、企业破产、兼并、拍卖、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新型纠纷不断涌现。
x、纠纷主体的趋利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市场作用的驱使,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活的高成本,生产方式的多元化,人们更加注重和追求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实际利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逐渐凸显,从而使经济利益矛盾和物质利益冲突成为引发矛盾纠纷的核心内容。
x、纠纷处置疑难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人们之间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大量的矛盾集中到了社会上。而且很多纠纷跨地区、跨部门,协调难度大。另外,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人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民主和平等的要求较高,对政府、组织的依赖减少,独立性和自主性增强,纠纷调处的疑难化和艰巨性非常明显。
x、纠纷引发的群体化。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少利益矛盾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如果处理不好,一旦激化,就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
(二)新形势下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x、法院负担过重,压力增大。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是公认的、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规方式,具有终局性、权威性、普适性等优势和特点。但司法解决纠纷是有限的,一是司法不能也不适宜解决所有的纠纷;二是司法存在着繁多的程序设计,成本高昂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解纷需求;三是司法本身从实体上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交往的密切,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多,使法院案件以几何级数增长。应该意识到,诉讼既是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也是规则形成的一种机制,社会必然对其寄予厚望。国家需要通过法律的统一适用统合社会,同时也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启蒙,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为此,法律和诉讼的作用还会进一步提高,公民的诉权和可司法范围还会进一步扩大,诉讼数量增加也不可避免。同时,也应认识到,由于缺乏法治的经验和传统,法治兴国的政策被简约为诉讼至上,民间私下解决纠纷在主流意识中被描述成法盲行为。在弘扬程序正义理念的浪潮中,民间调解这种反程序机制受到了清算。在缺乏法治经验的情况下,人们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一种不正常偏向,即将诉讼作为实现其权利的唯一正确途径,很多人不考虑诉讼成本动辄将纠纷诉上法庭,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其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致使法院审判压力加大。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全能主义无限扩张
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
本文2015-10-10 19:41:50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83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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