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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改革问题探析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5-10-10浏览:2448下载251次收藏

人民法院关于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改革问题探析  

   

司法改革不再是一个新话题,最近围绕司法改革,各大法学家探讨不断,。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就结合少数民事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提出几点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改革的思考。  

  一、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领导体制不完善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关的双重化,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不明晰化,而且领导机关本身有时会发生某种冲突和不协调。而且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司法机关的人事也主要由地方管理。这种领导体制导致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司法不独立,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涉及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协调中,在司法公正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中的某些人的特权的较量中出现了司法的错位。  

  (二)司法机构内部设置不合理  

当前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比较严重,法官办案受很多因素制约,权大于法的现象也存在于法院内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再加上我们对法律的机械认识使人们认为执行法律是一种机械的活动,对司法系统的管理可以依照行政方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司法体系的行政化倾向,法机构设置的行政化。   

  (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是密切相关的,它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培训,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遵守一系列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具体的司法工作体现法律的正义。而从我国目前司法机关人员的现状来看,虽然不乏高学历、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但总体素质不高,这就影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       西部民族地区司法流程中突出的问题  

(一)          地方政权干预严重  

只要是关系到地方政权的利益的案子,地方有关领导就会出面干预,不管法律的规定如何,首先是要满足地方政权的利益。由于法院的收支、装配都受制于地方财政,因此,法律的天平明显要向地方利益倾斜,维护地方利益。  

(二)          行政指示严重存在  

行政权干部司法案件审理较为严重,在中国的官场文化影响下,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一些被告是行政单位或者单位领带、单位领导亲属的案子,法律的天平可能会被行政指示所牵制,偏离法律规定,向个人的意志倾斜。  

(三)          法官职责繁杂繁重  

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不仅要负责裁决事项,而且要负责许多与裁决无关的繁杂事项。比如诉讼费的计算和开票收取、案件排期、庭审准备、当事人身份核对、安排翻译、调解、起草核对裁判文书、笔录核对审查、案件装订和归档,等等。大量繁杂的事务消耗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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