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浅议公告送达的几个问题
法院 浅议公告送达的几个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公告送达确定为法定的七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之一。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法律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方式的制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能够兼顾案件的审判效率。但在现实中,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公告送达规定的比较简略,而司法实务又不可能超越法条,以致公告送达的功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其法律价值也未完全实现,且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多重责难,很多当事人因此质疑法官拖延办案。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制度,对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乃至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告送达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见,适用公告送达的法定情形有二: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人民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但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于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未规定具体的标准,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然后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如果无人签收,则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等等。同时,由于当前社会情况复杂多变,社会诚信不彰,司法实务并非立法假设的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普遍尊重状态。目前,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情况较为少见,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原告(或者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的带路、指认,法院的送达人员根本找不见被告,就算找到了被告的住所,很多被告都处心积虑得与法院的送达人员玩“捉迷藏”。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大部分时间都消耗在送达上,“送达难”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瓶颈之一。
所以,关于公告送达的条件不应过于苛刻,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x.规定当事人的送达协助、接受义务。原告方面,规定其必须在法定期间内积极寻找被告的下落、去向,并积极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的法律义务,否则,可以其没有完成特定诉讼行为为由对其起诉径行裁定驳回;被告方面,规定如其故意避开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或拒不签收相应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以通过短期公告(期间由承办法官确定)的形式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所在社区、经营场所、工作单位等处进行张贴,时间经过后,即视为送达。同时对该方当事人则应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如撕毁法律文书、羞辱打骂司法工作人员及配合送达的对方当事人、有意制造虚假言论引起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诋毁法院工作等)的,必须以藐视司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法的权威、严肃及公信力何以建立、彰显!
x.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承诺的送达地址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法院工作人员向受送达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同时会让受送达人签署地址确认书,有的当事人在签署地址确认书时并未如实填写其真实住所地址,但
法院 浅议公告送达的几个问题
本文2015-09-08 15:39: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82656.html
- 2025 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卷一.pdf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