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共同饮酒人的责任风险
法院 浅议共同饮酒人的责任风险
我国有着上千年的传统酒文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为注重以酒为沟通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却是案件不断的增加,由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共饮人中有一人在饮酒后发生意外,其他共饮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该如何分担责任呢?笔者认为这应当分析共饮人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的程度大小而定。
一、共同饮酒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
首先,共同饮酒是一种合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也无任何法律责任。共同饮酒过程中一旦出现伤亡情形必将使道德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第二,共同饮酒过程中不仅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也存在法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规定“其它义务”虽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它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尽到的概括性和原则性义务。第三,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因共饮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饮酒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共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共饮人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
首先,在饮酒过程中引发的疾病导致的人身损害,共饮人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以及酒量的大小,这是共饮人是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在饮酒过程中少量、礼节性或善意的劝酒,此时对方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但其未能说明自身情况或未能节制的,共饮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共饮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如果虽然不明知对方的情况,仍大量地劝酒,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饮酒过程中是否有明显的强制性劝酒行为。如饮酒人已经说明自身的情况,共饮人仍采用强制手段或用语言刺激对方,强迫其喝酒,导致伤害的,只要共饮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错,对此产生的后果,共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受害人对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这种强制性行为不是暴力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再次,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对过量
浅议共同饮酒人的责任风险
本文2015-09-08 15:39:32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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