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屋互换合同效力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两次庭审双方出示证据及质证,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和被告观点,为还原事实真相,利于法庭公平、公正审理,让本案早日案结事了,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本案事实判断
1、关于本案所涉及合同性质的理解。
本案所涉及的互换房屋协议,按协议的名称和内容,按一个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理解:就是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互换。本案的互换房屋协议,名为房屋承租权和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互换,实为房屋承租权和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互换,合同性质应该无容质疑。
2、关于被告对合同反悔的认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签定,双方就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签定以后,我的当事人手执租约合同,被告手执我的当事人的房产证,相互居住对方房屋长达11年之久,相互已经在内心确信:相互互换的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在一个生效合同签订并执行11年之久后,因利益驱动一夜反悔,这是一个多么可怕而又荒诞的状况。如果这种想法和冲动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这种法律一定是恶心的法律。如果允许这种“恶法”有效,必将造成整个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极大混乱!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本案不是以房换房,而是以车换房,10年前,甲以价值40万元的奥迪车a换取乙在重庆主城区房屋b一套(面积为222平方米,当时重庆主城区房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10年后的今天,奥迪车a已破烂不堪,残值3万元;房屋b现值155万元(当今,重庆主城区房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试想,如果乙反悔,提出解除合同,奥迪车a与房屋b各归其主。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二、关于被告观点的答辩
1、所有权不能换承租权?这种观点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所有权换承租权的事件,全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比如旅客入驻宾馆,旅客给宾馆缴住宿费,放弃货币所有权,宾馆给旅客开房间。旅客取得房屋承租权,这就是一个以货币所有权换房屋承租权的典型案例。如果如被告所称,“所有权不能换承租权”,那么全世界的宾馆只好关门?!
2、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不能交易?这种说法同样于法无据。公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一个基本的准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不能交易。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互换房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律师
2015年*月*日
确认房屋互换合同效力纠纷代理词
本文2015-03-22 14:24:33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7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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