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尹**、康**、康**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的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我们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我方当事人是适格原告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该行为不服,并提起行政讼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在本案当中,被告在与第三人黄永中签订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之后,不尽审查义务,误将我方当事人的房屋拆除。被告开县关面乡人民政府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其拆除我方当事人的房屋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我方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方当事人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因此,我方当事人作为本案的行政相对人,本代理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具有本案原告资格。
二、 被告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本案之中,**乡人民政府作为一个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其在与第三人签订和发履行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过程中,应当有审查的义务,其必须审查所签订的农村用地复垦协议之中的房屋与实际拆除的房屋一致。被告与第三人黄永中签订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中的土地证书号为开集建(99)字第38-000510号,但实际上拆除的房屋是建设在土地证号开集建(99)字38-000716号的土地上。被告未尽审查义务,误将我方当事人的房屋拆除。被告未审查清楚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其之后将我方当事人房屋拆除的行为是一种作为的行政违法。由于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
第三人手持自己的房产证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标的物的指向为原告的房屋,第三人的行为当然构成诈骗。
同时,被告与第三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也与本案有因果关系。被告仅凭第三人的房产证和相关身份信息,就与第三人草率签订合同,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其重大过错在于对合同标的物不加审核。公民买个车还需试车、审查和核对标的物,可对于事关一户人的生存之根基的标的物(宅基地及房屋),在签订合同之前不现场查看和核对,只坐在办公室作形式审查,草率签约,这既是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严重不负责的表现,更是工作作风漂浮的集中体现。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四百零四条,分别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了一个罪名:失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没作具体规定,这是刑法的空白和漏洞。为此,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和方式,向立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强烈呼吁:刑法应该弥补这一空白和漏洞。当然,刑法的原则是:法无规定不定罪,法无规定不处罚。因而,我的当事人并没请求追究被告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 ***律师
2015年3月25日
行政行为违法纠纷原告代理词
本文2015-03-22 16:42:38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7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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