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李家湾街道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治污减霾工作,强化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城东市行政问责办法》、《城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城东市城北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街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办工作人员,在履行与治污减霾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大气污染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辖区治污减霾责任追究工作有街办统一领导,街办环境保护所提供责任追究有关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街办环境保护所在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查街办各科室、辖区32个行政村的治污减霾责任追究工作。
(二)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有街办作出处理决定的治污减霾责任追究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办理区治污减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治污减霾责任追究工作。
(四)街办环境保护所负责受理、调查本行政机关治污减霾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治污减霾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街办环境保护所定期向区监察机关报告治污减霾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过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和街办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搂抱。
(三)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本文2015-03-15 15:4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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