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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5-03-19浏览:2739下载142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规划建设、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建设、维修工作。房屋权利人为县政府的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房是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等列支建设的用于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公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按照《物权法》、《城县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于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利人为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  

  第八条 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特殊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申办权属登记后,抄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xx县城县总体规划和机关实际需求,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城县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县发改委核报县政府审批。按照规定由省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县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租赁办公用房,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造价标准和装修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应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其他形式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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