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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应对基层审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4-12-29浏览:2284下载157次收藏

     浅谈如何应对基层审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工作中,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审计执法难的问题仍是今后加强审计工作的突破点和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如何应对和解决,是每个审计人,必须认真探索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一些违法违规问题难以定性、存在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现象。  

1.定性依据繁杂、可操作性差。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法规是政府审计监督的依据,是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基本武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许多政策法规是由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单行规章、通知文件构成,条块分割,内容繁杂,界定不明确且变更频繁,缺乏稳定性与统一性,审计人员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增加了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难度。  

2.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一。现行部分法规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处罚条款“幅度”过宽,赋予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违反《公司法》处以五倍以下、5%以上10%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处以五万元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等,为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便利,也为被审计单位“讨价还价”留下了空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审计机关对查出的违纪罚款处理大多要视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状况而定,经济条件好的缴款比例高,反之比例低或不高,在审计实务中,这种做法易引发“对不同单位相同违法违规问题处罚不同”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被审计单位长期以来忽视财经纪律,部分问题屡查屡犯,降低了审计的权威性,使审计机关的声誉受到影响,加大了审计风险。  

3.审计执法主体不明确。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部门法规都明确了各自的执法主体,缺乏审计处理处罚执法条款,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的该条款中,规定了对该违规行为行使处罚权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未明确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包括审计部门。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此类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在实施处罚时,若适用此条款则违背了处罚法定原则,超越了审计处罚权的范围。诸如此类,在《会计法》“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也有这样的涉及审计执法权的问题。  

(二)现行审计体制存在局限性。基层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就决定了审计在查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地方的利益,审计业务工作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  

1.在审计对象的确定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要听从于政府,审计机关面临着既要依法向上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不得不考虑自我的生存环境的两难境地。  

2.在查出问题后,审计机关会面临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这就使审计机关本应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与有关法规规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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