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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惩治腐败犯罪法律问题研究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11-27浏览:2529下载226次收藏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惩治腐败犯罪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当今社会新经济新形式下,行贿方和受贿方不能简简单单的割裂开来,行贿与受贿是一条藤上的两颗毒瓜,是腐败的孪生兄弟。在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实践中,主要存在着对于“不正当利益”认识不清,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限模糊等问题。因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一手抓立法,加强立法,完善立法内容;一手抓预防,加强预防,建立行贿犯罪预防体系。  

[关键词] 腐败犯罪   行贿   问题与对策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想尽办法想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后来统治阶级清醒的认识到预防和惩治腐败才能使社会更加公平,人民更加爱戴。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中国反贪历程也有着巨大的进步,从第一部廉政法规《秦律》中的“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到《唐律》中贪污罪项的范围广泛,再到《大明律》中的苛刻刑法,经过不断传承发展到了今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刑法》对贪污犯罪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根据罪刑责相适应的原理制定了充满人道主义色彩的处罚方式。  

惩治腐败对当今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在反腐倡廉语录中说到:“对于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如果不彻底肃清就有亡国、亡党、亡身的危险”。江泽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献》中说到:“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说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是党建设的重大任务。”近年来为了保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了保证党的执政能力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做到了“老虎苍蝇一起打”,大批高官纷纷落马,反贪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轰轰烈烈的反腐行动开展的同时我们是否应当冷静下来,思考一下如何才能更加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本人根据自身工作感悟,在如何更好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拙劣意见和见解,希望对惩治腐败,构建“中国梦”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一、我国法律对行贿罪、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以及普遍观点  

(一)我国受贿犯罪的刑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当今社会,贪污一万换来一年刑期,刑法不可谓不重也足以看到我们政府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  

(二)我国行贿犯罪的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中行贿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相对来说也是较为细致和完备的。在xxxx年xx月xx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贿罪定罪量刑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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