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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反贪局调研文章: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11-27浏览:2930下载205次收藏

检察院反贪局调研文章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高度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而且涉及广大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正因为这样,驰名商标更容易成为商标侵权者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目标,他们利用各种不法手段进行牟利,严重的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存在缺乏完备的商标评估制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 ,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不够以及驰名商标的域名法律保护的滞后性等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将给企业带来有形资产都不能替代的巨大利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驰名商标也逐渐并迅速的兴起,“海尔”、“五粮液”等很多品牌已经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同时,更多的中国产品凭借驰名商标的声誉冲向国际市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侵犯驰名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也正是因为驰名商标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法律规范,根据这些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但从现在市场的状况以及目前这些法律法规可知,还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x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x.x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点  

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又称为知名商标,是指市场上具有很高声誉、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且有很高的市场竞争力的商标。而驰名商标这一法律概念首次出现于xxxx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在这个公约中却并没有很明确的作出规定。但是,现在驰名商标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早已经被世界很多国家所认可。  

驰名商标相对于其他一般商标的特点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商标的保护只是要求在同一商品或者说是类似的商品上不得出现与之相同、相似、相近的商标,但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上则扩大到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商。  

其次,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比较大。普通的商标,必须在注册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没有注册的商标不管是否被侵权者利用,都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驰名商标就算是没有注册,在受到不法侵权时,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驰名商标在受到侵权时,争议解决的期限较长。如果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受损,比如侵权人以诈骗的手段注册或者使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随时向法院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侵权人使用其商标。  

最后,驰名商标受保护的地域不一样。一般的商标只能在其注册的国家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但是驰名商标,不仅仅在注册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任何一个属于《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内都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不同于一般商标的,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  

x.x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不管是对一般商标进行保护,还是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商标的认定标准,也就是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怎么样的商标才能被称为驰名商标,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驰名商标。这也是驰名商标认定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或者说统一了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才能更好的认定驰名商标,从而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现在,在世界的范围内,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不同的标准。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认为,只要一个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范围内有重大影响, 就是驰名商标, 也就是从国际知名度作为判断能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 而不管商标在本国内是否驰名。与发达国家不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认为, 驰名商标应是指在本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商标, 而该商标在国外的驰名与否则不在考虑之列。这种思想认为,在遵守国际公约的条件下,如何认定驰名商标是自己国家内部的事情,与世界范围内的驰名无关,也把这种思想称为“国家主权说”。  

虽然在《巴黎公约》中没有明确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但是在《trips协议》中第xx条第x款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做出了原则性的说明:“确定一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应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成员内部凭借该商标促销的结果”。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借鉴、参考了国际惯例以及相关立法的基础上, 也制定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x条规定: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此外,为了能更明确地对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又规定了驰名商标的x个因素:(x)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x)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年产量、销售额、利润以及市场占有率等这些主要指标在中国同行中的排名;(x)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及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x)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x)该商标最早的使用时间及连续使用的时间;(x)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或地区的注册情况;(x)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x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与不足  

x.x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xxxx年,在xxxx年我们国家正式批准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xxxx年我们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了一个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xxxx年随着《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驰名商标写进了《商标法》。xxxx年国务院公布《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xxxx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当年x月x日开始实施,同时《暂行规定》停止使用。这一系列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逐渐的构成了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  

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们国家现行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仍然不够,保护范围仍然较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还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不断完善与改进。  

x.x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x.x.x缺乏统一、完备的商标评估制度  

 驰名商标因为在经济上对有关产品、服务的促销作用和在法律地位上的优势,它的价值也远远超过了一般商标的价值,而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所具有的非实体性和价值不能确定的特征又使它的价值评估增加了难度,所以很容易使国家、企业和个人遭到损失。上海家用化工品厂将它的“美加净”商标评估为xxxx万人民币,与美国庄臣公司合资。但是合资后该商标没有使用,上海家用化工品厂只得改用“明星”商标,合资后,该厂子的销售额只有x.x亿,后来,上海家用化工品厂出巨资回收“美加净”商标,使销售额一下子升为x.x亿元,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当初“美加净”被评出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的差距竟然这么大,所以,更可以看出现在的评估制度的不完备更让人担忧。  

x.x.x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滞后   

我国过去一直坚持“不注册,不保护”:也就是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学者认为如果根据这样注册优先原则,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抢先注册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不能取得商标权,这样会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产生极大不公平结果,一些驰名商标虽未注册,但经过其长期经营,广大消费者使用,以及所有人对其做出大量的广告宣传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如果这样被抢注必定会对驰名商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中,对于侵权产生后,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已经受到巨大损害的结果,没有法定救济途径,甚至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对驰名商标给予更加完善的保护,以避免这样的局面。  

x.x.x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传统驰名商标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的理论依据为混淆理论,在混淆理论下,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正确联系区别开,不发生混淆为基础,直至混淆可能视为商标保护核心,但随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驰名商标蕴含的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商标驰名与否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力,而不单单依据商标区分不同产品和生产者。显然混淆理论不能解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于是,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淡化理论。所谓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是指有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该驰名商标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和识别广告作用发生弱化,损害、玷污驰名商标的商誉行为。反淡化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以是否存在混淆为区分的商标权保护原则,并不考虑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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