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结构倒三角任务破解
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调研文章 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结构倒三角任务破解
【摘要】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弥补了单一使用抗诉程序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上级检察院监督工作的压力,但是新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民事检察倒三角的办案结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和解决。民事检察倒三角的办案结构问题困扰、制约着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
【关键字】办案机制;监督模式;民事检察
一、民事检察办案结构倒三角问题突显的原因
(一)检察机关“断后”监督模式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三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根据同级监督的管辖制约,大量民事审判监督案件基层检察院已无权受理,案件办理集中在中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的监督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民事检察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
(二)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刚性,抗诉更能发挥检察监督效果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第xxx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二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合理调整抗诉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形成了民事检察监督 “二元化”的监督格局,弥补了单一使用抗诉程序的局限性,立法目的是为了减轻上级检察院监督工作的压力,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但是再审检察建议不像抗诉那样能够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结构倒三角任务破解
本文2014-11-27 14:23:00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4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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