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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公证员诚信素养的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4-08-19浏览:2401下载149次收藏

对当前公证员诚信素养的思考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信用,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也是我们中华民族提倡的美德之一。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阶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经济能够繁荣运转的前提。公证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在我国的信用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在社会公众的眼中,公证代表着公平、公正,是诚信的化身,公证文书是诚信的法律形式,具有不容置疑的公信力,而公证员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具体实施者,其诚信与否直接决定着公证行为的公信力。“武汉体彩开奖事件”、“西安宝马事件”仿佛一夜之间把公证推到了舆论前沿,个别公证人员的行为使人们对整个公证行业的公信力提出了质疑,一个时期内,“公证不公”成了媒体报道的重点,给公证行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从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每一个公证人员的公证行为,不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他代表着国家赋予的证明力,代表着整个公证行业的形象,如果公证员自身在维护诚信上都存在问题,人们就会对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产生疑问,公证的信誉就会降低,从而最终影响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认为,在公证员的诸多任职条件中,诚信应作为首要素养成为对公证员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公证行业在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各个公证机构都在竞争中谋求发展,公证行业也在追求着经济效益最大化,公证员的个人收益也与办证收费直接挂钩。在这个物欲横流、社会公德弱化的时代,有些公证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逐渐丧失自我,变得唯利是图,在工作中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一些损害诚信的行为:

    一,公证程序上的不诚信,主要表现为:不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办证,随意简化办证程序,有的公证员因业务量多,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中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让公证员助理甚至是临时工作人员独自办理一些公证业务;有的公证员不按“先审批再出证”的规定,先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后再找领导审批,有的甚至自办自批;有些公证事项必须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如法人委托事项等),因为是熟人关系或有其它业务上的关系,当事人不到场照样办理等等。

    二,公证收费上的不诚信。由于公证制度改革的不规范,部分公证处实行效益工资即公证收费决定着公证员的个人收入,因此在公证收费上,有的公证员并不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最常见的是降低收费,由于公证行业内的压价竞争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有的当事人办理公证是"价问三家",为了争证源,有的公证员一味迎合当事人,同样一件公证对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有的公证员为多收费,尽量将当事人所办的公证事项往收费高的项目上靠,明明是民事协议,却按经济合同的标准收费,明明为当事人办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却按协议标准收费;有的公证员为争揽业务,表面上是按标准收费,暗地里却支付给当事人或介绍人“协办费”、“介绍费”等等。

    三,公证业务上的不诚信,主要表现为:有的公证员业务水平不高,在办证过程中无法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又不愿因此影响公证收费,就采用变通的方法,进行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或让当事人发表声明来代替签订协议;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挑挑捡捡,对疑难或程序复杂而收费不高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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