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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证的社会功能看公证与诚信的关系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4-08-19浏览:2266下载198次收藏

从公证的社会功能看公证与诚信的关系


 

    一、 公证的社会功能1―增加交易主体的信任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交易,有效交易的数量、质量直接关系着宏观经济的表现。但交易实现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陌生的交易双方能够建立起足够的信任,有充分的信心预期对方能够履行承诺。否则,一个理性的交易主体是不会冒着风险进行交易的。

    但是现实当中,建立起交易双方包括潜在交易方的互相信任关系并非易事,尤其在整体信任度较低的社会环境之下。

    (一)影响交易方互相信赖的障碍

    1、商品交换形式的发展

以往,商品交换的形式多以物物交换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方式进行。这样,由于买与卖同时进行、时间和空间上完全一致,从风险承担的角度看,交易的同时完成意味着双方都不承担对方违约的风险。

    但是在现代社会,大多数的交易都是通过预先签订合同进行的。与物物交换、即时交易不同的是:买方准备货款和卖方准备货物、买与卖在时间和空间上出现了分离,买方就会担心卖方不能提供与合同规定一致的数量和质量的货物,而卖方则会担心买方得到了货物是否会足额支付价款,即双方都承担着对方可能违约的道德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彼此对对方预期违约的可能性的估计大出自己的可承受范围,他们就可能放弃这次交易。

    2、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不是同一个主体,拥有的信息自然是不一样的。而这种双方的信息的不对等往往导致有人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从而出现交易中的道德风险。

    例如,研究信息经济学的乔治.阿克洛夫教授研究了这样的问题:在国外有旧车买卖。但是有人卖车是因为职务升迁或工作调整,但也有人是因为车子的质量状况不好,与其修车耗时耗力不如卖掉省心。在这种情况下,卖车的人是知道他的旧车情况的,但买车的人并不知道这样的内情。这样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和此前提下的信用问题了。如果没有其他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许多人就不会去买旧车。3

    3、经济人的特质导致信任问题

    “经济人”是经济学学者对经济活动中人的模式的经典假设。所谓“经济人”,就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经济人”虽然是学者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假设,但是这种假设实际上也符合人之常情。一般人在面临交易的现实选择时,他往往选择“更多”而不是“更少”,即在获得相同时力求投入最少,在投入相同时追求最多。4而且“经济人”的典型特性之一是自利,而一个极端的自利的或纯经济理性的人,往往会做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而获取自身财富增长的选择。

    4、缔约形式的影响

    从交易主体的数量来看,很多经济活动发生在一对一的主体之间,即主体的数量都是单一的。但是在一个主体和复数个主体之间进行的经济活动也很常见,例如一项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彩票的开奖,银行和客户、电信局和用户。在一对一的缔约形式下,交易双方通常有条件在交易之前进行充分的磋商和谈判,因此能够消除彼此的疑虑、建立起信任。但是在一对多的缔约方式下,作为交易主体的单数的一方不可能花费巨额时间和精力成本与每一个主体进行面对面的解释和磋商,但是这种交易要想实现同样必须建立在合作者之间起码的信任基础之上。

 

    (二)解决交易双方信任问题的方法―引入交易双方信任的第三方

    如何建立和增加交易双方的信任呢?我们认为方式有多种,其中之一是引入交易双方都彼此信任的第三方。从广义而言,第三方有抽象的制度、具体的物和人等。

    传统社会交易信用的基础主要是基于对某人品质的信任。在法治社会,这种信任主要依赖民商法律制度的制约与保障。也就是说,在有制度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假设与之交易的人是诚信的。否则,法律会惩罚他人的失信并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从而增加了交易主体的信心。

通过物建立和增加信任的方式如通过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进行的交易。当然,这种物实质上某个人或机构信用的载体,真正起到信用保障作用的是某个具体的人或机构。

    此外,通过引入双方都信赖的第三人(机构)增加交易的信心也是建立信任很常见的方式。这些第三人(机构)主要是公证与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等公证性社会中介组织。如果交易一方的资信通过咨询、审计、评估、验证等得到了肯定性评价,而交易的另一方对该第三方又有着充分的信任,就容易建立和增加交易方对被证明一方的信任。

 

 

    二、恪守诚信对实现公证社会功能的意义

    如上所述,作为市场经济中信用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证机构在建立交易信心、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对公证的功能的定位是从应然的角度,是在“如果……才……”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因此,公证的信用保障功能要得到真正体现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恪守诚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件。

    (一) 恪守诚信对公证活动本身合法性的意义

    公证机关的社会功能是通过其在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实现的。因此,公证机关的活动要想实现建立交易主体的信任、保障交易安全的社会功能,其活动本身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如果公证机关的活动本身不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的精神,就不能具有应有的效力,也就不能实现为社会主体提供信用保障这一基本功能。

    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已由过去的道德准则纳入到契约精神的框架之下,从市场道德规则转变为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证机关作为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外的社会中介组织,5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及提供非讼法律服务应当属于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民商事法律活动。因此,公证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才能具有法律赋予公证活动应有的效力,也才能实现公证应有的社会功能。

      

    (二)对公证机关社会功能实现的意义

    正如第一章我们所分析的,经济活动当中的主体之所以需要公证的介入(公证的介入意味着交易主体多花费了交易成本),是因为交易双方信任的缺乏。可以想象,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十分了解对方的历史信用状况,互相十分信任,就无需花费交易费用以外的其他成本来完成交易。

经济领域当中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目的不在于自己相信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而是希望通过公证机关的证明使与之交易的其他人相信某个事实、某个行为确实存在并且是真实、合法的,6从而使自己的信用得以确认,最终促成交易的成功。概言之,交易主体之所以愿意花费成本引入公证的原因在于:该主体为了取信对方,基于希望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对作为第三方的公证机关的信赖,通过申请公证以得到公证机关对自己的肯定性评价后从而使对方信赖自己。

    但是,如何使公证机关获得交易主体的信赖呢?恪守诚信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公证机关不是通过提供诚实信用的服务建立起信任、建立起社会公信力,将无法取得交易主体的信赖,也将失去自己安身立命的根本。西安宝马假彩票事件爆发,可以预见的是,涉案的公证员以及公证处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恢复当地民众以往对他们的信赖。

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诚信、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出具假证来帮助一方当事人,一旦事发,直接的结果是将双方的不信任扩大,而不是建立双方的信任;最终的结果则是失去社会主体的信赖、业务的来源而无法生存。

 

    (三)对公证机关存续及发展的意义

    公证机关功能的实现和公证机关自身的存续及发展问题关系密切。只有持续有力的发挥公证在经济事务中的信用保障功能,不断满足社会对信任的需求,公证机关才能发展、壮大。

    如何在公证机关在众多的信用保障机关当中立足并逐渐以最强、最可靠的证明力在所有信用保障机关当中独树一帜?如何使公证机关以强大的公信力赢得民众口碑、从而使公证机关成为当事人首选的信用保障机关?恪守诚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诚信是公证处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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