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证在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浅谈公证在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的涵义
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最早将这个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是《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这个“善意”即指诚实信用。尔后,《德国民法典》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制性规范规定下来,并且从契约合同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到《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由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予以确立,而且围绕着这一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穿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近现代各国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加以了规定,各国学者亦对其从不同角度加以深入研究,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领域,以致我国学者徐国栋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提出了“诚信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基本原则”的论点。
近两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诚实信用的现实意义,提出要健全国家信用体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再一次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发展资本和其它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党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则特别强调了“明礼诚信”,显示了党中央对当前社会缺乏诚信的重视和治理的决心。
二、公证在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公证机构作为市场中介主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行使国家授予的证明权,依法确认、证明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有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和社会中介服务。公证人员对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指导、监督、服务,充当政府、企业、市场三者之间的中介角色,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在行政系统之外的
浅谈公证在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本文2014-08-19 14:40:53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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