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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乱,执行力是关键 ---对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08-06浏览:2348下载261次收藏

作为一名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每天直接面对着广大的农民群众,是多么强烈地呼吁和急切地盼望能有一部全面约束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出台,我国在2009年6月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且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也颁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近几年,逐步形成了领导机关依法决策,职能部门督导指导,国民依法履职的生动局面。但随着央视在“3.15晚会”上对北京某麦当劳餐厅的食品安全问题曝光,地沟油、假牛羊肉、塑化剂、毒生姜、镉大米、毒皮蛋事件接踵而至,层出不穷,毒物横行不断摧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食品安全问题又再次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也会最激烈的焦点。  

一、《食品安全法》修订正式启动  

随着十八大召开,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大,从组建新的职权更高更全面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到首部《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工作,依法重典治乱,修订《食品安全法》,迫在眉急。  

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谈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表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此次国家启动《食品安全法》修订,重点应放在顶层设计上,完善现有制度,吸收引入新制度,对违法行为完善对应罚则,加大惩罚力度,做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管齐下”,建立紧密衔接、互相支撑、高效管用的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二、执行力是保障  

实践证明,《食品安全法》有些制度设计是先进的、具有前瞻性的,对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但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基于中国监管实际,结合当前监管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修改的第一要务也应是整合各种监管资源,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将《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修改为强制执行制度,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三证合一”,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弥补监管中的空白,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安、依法保民生安全的今天,归根究底,违法者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做违法犯罪的事,就是因为他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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