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完善的探讨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指政府或国家审计机关主动或依据相对人的申请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知晓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经济组织审计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也就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它作为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于满足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有关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真正实现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3年底首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以来,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是审计公告范围过小。目前,从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看,远未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成果。从审计署发布数量看,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项目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这个数据远没有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一方面,大部分被审计单位目前还不能从正面理解审计公告,总是觉得会对自己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一些权力部门,更是阻挠审计结果公告,以维护“自己的形象”。另一方面,审计机关本身对审计结果公告的态度也不够积极,如果审计质量不过关,出现重大疏漏等问题,审计机关也成了公众批评的焦点。因此,如果上级审计机关没有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也不愿主动公布审计结果。
二审计公告风险的防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审计公告可谓是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对象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公布于社会,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工作的好坏公布于社会,自然增加了审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公告的风险主要包括行政诉讼风险、行政赔偿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
1.行政诉讼风险。对于一份审计报告讲,它涉及的对象有两类:被审计单位和与此相关的责任人。作为正面肯定的审计报告倒无关紧要,那么一个问题性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随之也会因此介入,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讲,冲击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审计程序不当,反映问题失实,适用的法律不准,受到危害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势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要么行政复议,要么行政诉讼,使审计机关坐上“被告席”的位置。即使最终定论与审计机关干系不大,对审计机关的影响也将是深刻的。
2.行政赔偿风险。涉及审计机关经济赔偿的包括:一是因审计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是审计结果公告泄露了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虽然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并没有安排这笔费用,而财政预备费也是极其有限,所以审计机关根本无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况且因泄露商业机密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
3.政治风险。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管理模式体制,地方政府的意见基本上左右着审计结果公告。从现阶段看,问题性的报告占了整个审计报告绝大多数,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或考虑到社会稳定,政府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报告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无论
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完善的探讨
本文2014-06-21 13:04:5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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