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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绝和预防统计“数字腐败”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4-05-28浏览:2105下载270次收藏

统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统计部门应该利用其三大职能,扎实地开展工作,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产生统计“数据腐败”的原因  

严格依法统计,确保数据来之有据、据之可查、查之可信是我们党和政府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一贯的要求。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统计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考验和挑战,统计部门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和更加繁重的任务。多年来,尽管统计部门高度重视、反对和制止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干部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工作作风不实等因素的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使得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统计数字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  

统计“数据腐败”,也就是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一般有虚报和瞒报两种,其成因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诱发统计“数据腐败”。一是调查对象为偷税假报统计数据。《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但是调查对象的利益最大化需求与依法纳税之间存在着突出矛盾,“不愿露富”或是“怕缴税”的思想,使他们在上报时能瞒报则瞒报,所报送的涉及与自身利益有关的统计数据远低于实际情况。二是个人、部门为立项争资,对中央、省、市有投资或者扶助项目的指标,在上报数据时往往缩减或者夸大,以便多得到上级各种名目的拨款。  

2、政绩攀比滋生统计“数据腐败”。一方面表现在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制定计划目标分配,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高指标,“放空炮”,迫使基层为完成指标任务而弄虚作假,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另一方面表现在个别基层领导为了达到显示自己工作成绩不菲的目的,在明知不能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下,玩起了弄虚作假的游戏,即增长指标出现政绩虚报、下降指标出现隐瞒真相的政绩,于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便随之而产生。  

3、体制不顺产生统计“数据腐败”。《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统计工作岗位”,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同时也明确了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力,但是目前这种业务指导归上级统计部门、人事编制和工资关系归当地人民政府的统计管理体制存在三个弊端:一是统计员变动频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实际情况是单位(乡镇)领导认为统计作为自己单位的一个内设岗位,统计员的变动无需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在每年的“竞争上岗”活动中至少变换一次统计员,使得统计业务培训难以跟上,统计工作连续性受到阻碍,影响统计工作质量。二是统计员工作繁重。在基层单位,统计工作难以做到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一般统计员都是身兼数职,在繁重的统计业务和其他工作的压力下,是不可能集中精力从事统计业务工作的,有时为了按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不简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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