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惠新工作方法的实践价值
一、文惠新工作方法的精髓
文惠新善于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群众矛盾,她的工作方法,精髓就在于她摸索出来的“调解五法”。
(一)换位思考促调解 。 在民事调解工作中,文惠新主张与当事人换位思考,增进与当事人的沟通和理解,以己度人,依法、依情、依理为他们排忧解纷。同时也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认识问题、体验情感,进而相互体谅,达到和解的目的。
(二)因案制宜巧调解
调解过程中,文惠新注意根据不同案件特点、案件类型及个案当事人的特点,深入调查找准案件争议焦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的交叉点,“对症下药”,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促使案件成功调解。
(三)释法析理明调解
在审判实践中,文惠新发现不少当事人对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甚至存在错误认识,因此在诉讼中总认为自己有理而缠诉不休。对此,文惠新在调解中加强了释法、说理工作力度,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对案件有正确的理解,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四) 巧借外力助调解
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民商事案件时,文法官善于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配合做调解工作。这些专家精通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五) 消除“症结”精调解
有些民商事案件调解的难度很大,仔细分析,其中必然有一些妨碍调解的“症结”,比如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做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误认为自己胜券在握,因而拒绝调解等等。为此,文惠新在调解仔细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准确把握讼争焦点,针对阻碍调解的“症结”,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把握调解时机,消除“症结”,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文惠新工作方法的实践价值
(一)诉讼调解的社会价值
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调解需要一种高于‘运用法律’能力的特殊技巧。”我国也有“调解结案是一种高质量审判”的说法。诉讼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因此相比判决,诉讼调解具有以下优越性:一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二是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创造和谐的气氛;三是有利于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增强司法公开的透明度;四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五是有利于真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情结和法结,做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避免信访案件发生;六是调解达成一致有助于尽快执行,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文惠新工作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诉讼调解,是在司法领域内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文惠新的调解方法适应了社会发展要求。
1、司法领域成了矛盾的焦点,诉讼调解是缓解矛盾压力的有效途径。大家知道,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在这道防线之前,还有很多获取正义的手段。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诉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及功能的消减,使很多本不该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纷纷涌向司法机构。这道获取正义的最后防线成了人们获取正义的唯一途径,司法成了国家机构的活跃分子,倍受国人的关注。人们在随意消费司法的同时,似乎习惯于用自己设定的正义标准去审视司法的产品,茶余饭后,不乏消遣着司法。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是否公正,似乎要接受媒体、党派、团体、官员、群众、个人、诉讼双方的评判和质疑,但要想通过这层层审查,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就有了许多的猜测:是徇私枉法,还是素质低下?是官官相护,还是地方保护?等等。法院成了矛盾的焦点,法官成了刀尖上的舞者。如何缓解这一窘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回避裁判──诉讼调解便是首选。因为调解结果的正当性源于当事人自愿,只要当事人自愿,法律的适用和程序的运作并不重要,任何人无权品头论足。
2、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与司法资源的有限增长矛盾突出,科学地运用诉讼调解,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若干年来诉讼案件以每年10%至20%的速度增长,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管辖范围不断扩大,法官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司法资源的增加却不可能与案件的增加同步。司法程序所固有的“反效率”因素与现实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必须改革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调解成为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重要内容。诉讼调解在程序要求上相对比较宽松,处理方式也比较灵活,可以调动司法以外的其他资源参与案件的处理,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诉讼调解可以不受法定期间的限制,能够有效地缩短诉讼周期。其次,诉讼调解在庭审方式、场所、时间、人员要求上较为随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效用。第三,调解协议易于执行,从而有效地缓解执行压力,节省执行资源。
3、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法官整体素质的相对低下,面对体制转型过程中爆发的种种复杂问题,司法显得尤其力不从心,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挑战,而诉讼调解能有效地解决这一困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使其一经公布便产生难以克服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成文法的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表现更为突出。因为,任何实体法的制定,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涵盖一切法律关系,更何况我国的成文法在立法上都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官裁判案件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学历、经历和年龄的不同,导致法官的司法理念不尽相同,体现在对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都会有所不同,特别是法律空白、法律滞后、法律冲突的时候,法官的意见经常会出现分歧。如果同样的案件,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是同一法院做出的判决经常不同,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也是极大的损害。而诉讼调解则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些不足。面对复杂的问题,法官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时间因素、环境因素、人文因素,运用人类精神文明的理性成果,引导具有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甚至是来自不同法域的当事人达成共识。即使调解结果千差万别,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也不会因此对法院提出任何质疑。法律的空白,情理给予了弥补。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为,法律所维护的就是一种符合社会情理的秩序。
4、当前法官队伍的复杂结构需要通过诉讼调解发挥其最大效能。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结构比较复杂,既有计划经济时代充当“刀把子”的老法官,也有市场经济时代成长起来的喝过洋墨水的“高知法官”;既有多年从事行政工作的“领导法官”,也有从事多年教学工作的“学者法官”……,这是当今中国司法界的特色之一,我们不能回避。如何配置现有的司法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实践证明,一些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老同志”虽然法律知识不及近年来进入法院的“高学历”法官,但调解能力极强,许多“高知法官”无法解决的纠纷,一到这些“老同志”手中往往迎刃而解。随着法院内部人员重新定位、分工的进行,“高知法官”将会成为真正的法官,从事开庭审判工作,对疑难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判断。那些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法律知识水平有限的法官可以转化为法官助理或专职调解员,以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文惠新工作方法的实践价值
本文2014-02-13 16:56:05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56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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