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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践行执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检察院)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12-14浏览:2943下载133次收藏
在执法办案活动中践行执法为民的价值理念  

张吉山  

   

执法为民是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要求。我是一名从军23年的老兵, 2005年从部队副团职岗位转业到驻地代县人民检察院任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分管公诉、民行工作。作为检察系统的一名新兵,我从边学习业务,边办理案件开始,每办一个案子我都先把理论学懂,并让老检察官把关,保证了所办每件案件的公正、准确。我亲自办理常见案件不少,但最让我最牵挂的是一件简单而又棘手的民事赔偿案件。五年来,我对此案经过不懈努力,反复争取,历经艰辛,最终使申诉人得到了应得的赔偿,赢得了社会的好评,践行了“执法为民”的价值理念。   

执法为民不是空泛道理,而是实实在在的民情体现。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就是使全体干警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基层普通的检察官,我在检察实践中深深体会到,执法为民就是要从小事做起,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尤其是要积极关心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好他们的人格尊严。  

五年前的一天,我正在县检察院三楼公诉科研究案件,一位手拄拐杖、头部颅骨明显缺损、约50岁的男子出现在我的面前,他客气地打问要找民行科申诉。明眼人一看他就是一位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人员,于是我出于分管民行工作的责任感,放下手头工作,当即带领当事人来到一楼民行科,交与李科长受理申诉。  

李科长接看了申诉材料并对安焕生本人进行了详细询问,申诉人安焕生就市县两级法院依据忻州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将其人体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提出重新鉴定诉求。李科长与我交换了意见,一至认为其伤残程度与评定结果明显不符。民行科集中人员迅速审查材料,并通过市院民行处开出介绍信,很快向忻州中院司法鉴定中心调取安焕生的档案资料。经审查,基本案情是:申诉人安焕生,男,51岁,代县峨口镇郝街村人。2001年9月,被承包工程人赵某雇用为峨口铁矿粉刷澡堂,因支架滑倒摔伤头部,经代县法院委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为8级伤残。  

经本院检察长同意,2007年4月12日我院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安焕生人体损伤等级重新鉴定。经鉴定,安焕生的损伤构成四级伤残。  

执法为民,不能安心接受百姓馈赠,而是以心换心赢得信任。鉴定结果出来后,申诉人安焕生非常感动,痛哭流涕,执意要将做鉴定所剩的700元现金送与我们办案人员被婉拒。在五年的申诉中,安焕生多次拿出借来的1000元钱,让我们给到上面活动活动,都被我们谢绝。有一年,快到春节的时候,安焕生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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