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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效能监察的通知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3-12-02浏览:2274下载158次收藏

xx县效能监察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将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效能监察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及时掌握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程,经县委领导同意,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效能监察范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效能监察项目  

创建四川省文明城市  

二、效能监察内容  

(一)效能监察对象  

承担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效能监察时间  

从4月20日起至迎检结束。  

   (三)主要工作及要求  

    1.传达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有关文件(x委发〔2013〕13号、x委办发〔2013〕14号;x创建办〔2013〕2号、3号、6号等文件)精神,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2.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及其进展情况;  

    3.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创建工作事项的办理;  

    4.受理群众投诉及整改落实情况;  

    5.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密切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xx @163.com  

三、效能监察方式  

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即全过程监督检查与阶段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单独检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跟踪督办、发放“三早三卡”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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