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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的影响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11-18浏览:2398下载271次收藏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的影响  

内容摘要:针对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的“同罪不同刑”量刑失衡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实践。量刑规范化对法院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提供了明确的量刑依据,使量刑更具标准化、统一化,减少了量刑失衡现象。这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产生了直接影响。  

关键字:量刑规范化  刑事抗诉  影响    

我国刑事审判的传统量刑方法属于一次完成型的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法官凭借自己对刑法的理解和办案经验,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综合分析判断后,一次性给量出宣判刑期。法官的裁量权较为宽泛,加上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不尽相同,难以避免造成量刑失衡、“同罪不同刑”现象,致使社会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旨在实现罪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量刑规范化使量刑更加趋向科学化、规范化,诉讼当事人和检察机关更加明晓量刑的依据并参与到量刑过程中,“同罪不同刑”的罪行失衡现象得到初步解决,当事人服判率明显上升。量刑规范化直接影响到刑事抗诉工作,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但更多的是挑战。同时量刑规范化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机遇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量刑监督的重要形式,量刑规范化实施前由于一直缺乏一套公认的量刑是否公正的评价体系,量刑是否失衡、畸轻畸重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都难以达成一致,因此检察机关只能在法院量刑明显超出法定量刑档的特殊情况下才就量刑问题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很难有效开展。作为量刑规范化标准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量刑程序规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不仅为法院裁定量刑提供了具体依据,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抗诉,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量刑规范化实施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对法院审判工作做到审前监督,拓宽了法律监督途径。量刑规范化标准亦为检察院评价法院量刑是否失衡提供了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常见量刑情节和部分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当法官的量刑不符合规范化量刑标准,出现量刑畸轻畸重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该评价体系,有效地提出刑事抗诉,使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二、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少、抗诉率低一直是刑事抗诉工作的难点,量刑规范化使量刑规范化、标准化,减少了量刑失衡现象,必然使刑事抗诉案件减少,抗诉率降低,给刑事抗诉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这一挑战,努力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大抗诉力度,拓宽抗诉思路。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要加大对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坚决提出抗诉。在审查刑事判决裁定时,检察机关应当改变重视对实体错误监督轻视对程序违法监督的观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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