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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处破解老工伤难题经材料验

栏目:经验信息发布:2013-10-07浏览:2811下载221次收藏

工伤保险处破解老工伤难题经材料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老工伤职工,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部分企业破产改制,许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这一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一、老工伤现状扫描

  目前,全国约130多万老工伤职工,由于受政策、体制、企业效益等多方因素的限制,他们的利益维护呈现出“三难”状态:

  (一)困难企业工伤利益难保障。目前,我国部分困难企业工伤职工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其表现一是待遇享受面窄标准低。自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以来,工伤医疗、生活护理、工亡抚恤等待遇就已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但部分企业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有的规定工伤医疗费以伤残等级“按比例”报销,对待遇项目实行“选择式”给付,很多企业仍在搞工伤土政策,实行“地方粮票”,自行确定待遇标准且几十年不予调整。二是待遇程序不规范。很多企业在工伤职工待遇管理上没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基本上处于“三无三凭”状态:工伤事故无记录、工伤性质无确认、伤残等级无鉴定。在确定工伤待遇时往往凭经验办事、凭印象决策,凭领导定夺。三是待遇政策不透明。部分企业为了维护单位利益,对国家工伤政策实行“封闭式”处理,不宣传,不贯彻,使企业成为工伤政策“真空”。

  (二)企业改革工伤利益难维护。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国企改革中建立了工伤费用预留制度,但部分改革较早的既未预留费用,也未实行统筹管理,使得工伤职工待遇出现“三无”局面。一是工伤待遇无保障。大部分地区国企改革时伤情较重职工实行“工残”退休,伤情较轻的解除合同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职工是安置了,但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和旧伤复发医疗问题大多未能落实。二是养老待遇无着落。伤残等级较低在改革中被“置换”身份的工伤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机会少,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续缴养老保险费。三是管理服务无措施。通过改制,企业关门走人或改换门庭,为老工伤职工服务的主体已消失,加之社区街道服务功能尚不完善,使得部分工伤职工只能靠自己或家庭援助式服务来维持生计。

  (三)政策因素工伤待遇难平衡。由于受国家政策及基金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待遇差异大。一是“工伤时段”政策导致待遇差异大。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在处理老工伤问题时都规定了“工伤时段”政策,使得同岗位同等级职工一次性待遇差异大,工伤退休与工伤抚恤待遇差异大,有的职工唉叹自己“伤”不逢时。二是工伤保险基金因素导致待遇差异大。1996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未能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致出现“三个未到位”:很多企业仍沿袭建国初期的工伤福利政策,使工伤保险新规执行未到位;未能筹集一定规模的工伤保险基金,使工伤职工待遇落实未到位;未能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程序,使管理服务机制未到位。

  二、老工伤统筹管理的基本模式

  (一)实施“直纳式”统筹模式,老工伤纳入快速推进。基本构思是:区域内所有老工伤职工直接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这种模式主要适应于经济发达、基金节余多、财政调控能力强的地区。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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