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视角下的审判管理
以人为本视角下的审判管
审判管理既是法院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一个法院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当前,全国各地法院竞相推行审判管理改革,在工作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然而,由于理念上的模糊认识,实践中产生一定偏差,管理效果也大打折扣。理念问题决定着管理的方向和追求,决定着管理的路径和成效,任何现代制度的设计都必然有相应的价值理念支持,因此,完善和推进一项制度并将其推向现代化,必须构建和强调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本文拟就审判管理理念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
一、理念重构:审判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
审判管理制度在我国长期处于缺失状态,甚至根本没有区分审判与审理的概念与界限。[1]随着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颁布实施,审判管理改革逐渐纳入人们视野,并上升到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的高度。审判管理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因而既要体现审判的规律性,也要体现管理的规律性。从管理学发展的历程来看,经历了古典管理、行为管理、信息化管理和人本管理四个阶段,人本管理理念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共管理共同的价值追求。[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也是现代管理学的基本理念,它要求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围绕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以最终实现人与组织的共同发展。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既然从属于公共管理,以人为本理应成为其价值取向,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界定其内涵:
(一)以管理者、被管理者和司法相对人共同构成审判管理关系主体。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检验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审判管理非为内部管理而管理,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人为本管理强调与组织内部成员民主协商、自主决策和权利救济,激发他们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热情,强调保障广大公众分享决策、实施监督和绩效申诉,“使权威性的官僚体制经由公民参与而转型为便民、利民、为民的‘民主行政’”。[3]换言之,以人为本,强调全员参与、民主管理和自主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法院内部的审判活动,而且包括有司法相对人参与的整个诉讼活动。[4]管理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者,主要是院、庭长以及专门管理机构,而且包括被管理者,主要是审判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还包括司法相对人,主要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以整个诉讼活动及其参与人员共同构成审判管理客体。管理客体是领受管理的人、财、物、信息,是管理主体施展管理活动的对象和不可缺少的因素,其中,人是第一类管理客体。[5]有观点认为,审判管理关系的客体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和行为,而不是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6]这种“见物不见人”的观点,并不符合管理学原理。审判管理通过规范和引导审判人员及司法相对人的行为,保障程序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得到有效执行。因此,管理不仅要“管案”,而且要透过“管案”实现“管人”的目的;不仅要规范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且要规范和引导司法相对人的诉讼行为。
(三)以满足集体和个体的需求共同构成审判管理目的。管理目的是指在一定理念下通过实施管理行为意欲达到的结果。保障实现公正高效审判,固然是审判管理的目的,但在以人为本价值取向下,审判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使人性得到完美的发展,实现个人与组织的利益趋同。具体而言,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审判人员。通过民主协商、自主管理,实现个人价值与组织价值的统一;二是司法相对人。通过分享决策、参与管理,满足其对司法民主和司法实质正义的需求;三是法院。通过整合资源、科学引导,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四)以激励、约束和服务共同构成审判管理手段。管理作为一个系统,是决策、实施、结果控制等一个有着先后次序的完整过程。以人为本的管理,强调人是出发点,也是归宿,是终极目标,一切为了人。归根结底,要求把人置于管理中心,充分尊重被管理者的主体地位。因而,在管理手段选择上,应坚持一切围绕人、服务人和调动人:一是服务。通过整合力量、理顺职能,协调审判流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通过审判信息检索、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为审判提供资讯和决策参考。二是约束。通过分权制衡,监督正确行使审判权;通过流程监控,确保审判高效运行;通过案件质量检查,确保审判工作质量。三是激励。将政治上、物质上、精神上的激励有机结合,使审判人员在多样化、复合型的激励鞭策下,达到激发工作热情和斗志,发挥聪明才智的目的。
提出审判管理的概念见仁见智,关注的角度不同有着不同的见解。综合前述,本文试图对以人为本视角下的审判管理概念作一个描述性定义:即指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以审判人员和司法相对人为中心,强调民主决策和自主管理,通过整合司法资源,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充分调动被管理者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实现公正高效审判,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特定管理制度。
二、制度检讨: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误区
综观当前审判管理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种“以权力为本位”的管理模式,即强调上下级法院和法官之间的服从和管理,强调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与控制,这种管理模式对于加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集体把关审判质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随着人们对公正、独立、公开、辩论、民主等司法规律的日益尊重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度进行,以“权力为本位”审判管理机制中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误区一:在管理决策上集权有余,民主不足
在司法去行政化的背景下,关于审判管理权的性质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审判管理权系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的权力,笔者亦赞成此观点。[7]目前,审判管理决策行政化对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或多或少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工作考核形式,层层设定工作目标,作为管理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但是,围绕所设定的审判质效指标,通过指标排名所带来的高压态势,以及多层级的对质效指标提升的苛求管理,功利性的要求跨越,实质上是突破制度设计甚至法律规定,使人们怀疑改革现行审判管理体制,能否有效控制审判权运行。[8]在这种体制下,法官审判权被有意无意地弱化,不但未能彰显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地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的创造性思维发挥。同时,法官处于被单纯的被管理者的角色和地位,司法者的主人翁意识缺乏,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张力增加,法官对被管理的心理压力远远大于放权所产生的主观能动性。此外,繁琐的考核指标、繁多的考核程序增加了法官的额外负担,审判生产力并未得到解放。
误区二:在绩效管理上评价导向偏离,激励作用削弱
当前在审判绩效评价上一定程度存在“人本”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价方法缺陷。过分追求量化、标准化的倾向,片面强调量化评价指标体系的作用。量化评价虽具有客观、精确、易于操作的优点,但同时存在种种不足:其一,往往只能评价群体的行为,注重评价共性的东西,兼顾不到个体的特点;其二,较多地注重评价具体的行为,难以对整体作全面的把握;其三,由于指标体系设计的技术上、观念上的诸多原因,常常会导致评价结果误差较大,从而影响其科学性和公正性。[9]二是评价目的偏离。审判绩效评价只注重考核的形式,忽视了“发展人”的精神实质,偏离了评价目的。具体表现为在绩效评价中“重事不重人”,过分强调人的经济属性,忽视人的社会属性,重经济奖励,轻精神奖励等,或者相反。三是评价标准单一。未考虑地区、部门差异,用一把尺子来衡量所有法院或个人,难以使多数人同时满足所有考核要求,获得公正、客观的评价,最终会造成千人一面、缺乏个性与特长的局面。四是激励作用削弱。审判绩效评价中出现的不透明性、官僚主义、流于形式等不规范现象以及拔高标准,挫伤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丧失事业进取心、责任感和成就感,出现上下级之间、审判人员之间矛盾重重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
误区三:在管理机制上存在组织机构缺位,执行力不足
管理是一个科学统一的系统,减少管理层级有利于加快信息流转并提高管理效率,同时,明确管理中枢机制,有利于明确管理职责并增强管理的权威性。目前,制约审理管理发展最大障碍在于审判信息反馈渠道有限及不对称,在于组织机构的缺位。[10]各审判业务庭既是审判的业务部门,又是审判的管理部门,庭长和法官既
以人为本视角下的审判管理
本文2013-07-05 09:19:4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40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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