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施行现状及对策
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施行现状及对策
第一部分 现阶段基层法院施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一、中国社会转型期基层法院面临的几个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体价值观多样化,各种主体利益冲突日趋激烈,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矛盾尖锐。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成为了各种矛盾的聚集地。司法工作的本质是以司法手段解决对立双方即有的争端,各种争端的产生多是各种复杂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司法手段又受限于其自身专业化的规则要求(如证据、诉讼技巧),案件的裁判结果总会有人赢、有人输。普通老百姓对法律和审判的认识有限,认为法院无所不能,希望法官具有独立于证据之外“明察秋毫”的能力,一旦审判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不一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往往会演变为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不满。因此,作为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主体的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制造出新的司法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法院的负面评论、暴力抗法、甚至针对法院的恶意报复性事件不断发生:2005年永州市某村民自制“礼品炸弹”寄给法院,造成该院一人炸死二人伤残; 2006年1月6日 ,甘肃民乐县钱某闯入县法院行凶,导致5死22伤; 2006年4月5日 ,四川某法院当事人在该院引爆炸药; 2009年10月14日 ,贵州某法院,一名持刀者杀死一名法警,两名保安和一名女工受伤; 2010年6月1日上午 ,湖南某区法院法官在办公室内遭枪击。[1]
在直面司法矛盾不断增多的同时,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近几年来,利益主体多元化,公众权利意识高涨,诉讼案件数量呈爆炸式上涨,大部分的基层法院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强度中。
二、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 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2]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陪审团模式,又称“分工式陪审制度”,这一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一种是参审模式,又称“无分工式陪审制度”,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陪审团模式下的陪审员和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参审模式下的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
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它要求由职业法官来承担审判任务;但另一方面,人类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和谐又要求司法民主化,它要求民众能参与司法的过程;这两种要求具有内在的冲突性,为解决这种冲突,陪审制度产生了,陪审制度使二者达到了较好的平衡。故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相折衷的产物,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资本主义初期,因为陪审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体现了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升法制意识,故实行陪审制度是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但随着历史的发展,陪审制度影响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等种种缺陷、并难以克服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冲突等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日益放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都呈现出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于1948年被正式废除,到1993年,仅有千分之七左右的刑事案件审理使用陪审团。在法国,目前仅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使用陪审制度。即使在陪审制度运用最为广泛的美国,政界、司法界乃至民间围绕这一制度的辩论也是数十年来一直不断。尤其是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发生后,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与主流民意截然相反,同时刑事审理和民事赔偿审理中的陪审团又对案件事实认定不一,在美国社会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之声更为高涨。[3]因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同样存在利弊双面,究竟应更加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这在各国不同的司法环境、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选择。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文革十年内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被废除。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开始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始得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2005年5月1日 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了陪审员职责,遴选程序等具体事项。《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2009年1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10)2号《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至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三)人民陪审制度对于现阶段基层法院困境的现实价值和基层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状况
就司法活动而言,陪审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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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3-07-05 09:19:2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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